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14.由于德国人生活在每个具体公国的专制政府之下,所以他们不像荷兰人和英国人那样享有言论和新闻自由;当这种自由受到限制时,思考自由,也就是说,最大限度地调查问题的自由同时也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就像围住蓄水池的一堵高墙,它导致里面的水上涨到出水口,就不能再升高了。思维就像流入的水,而来自思维的言语就像蓄水池。总之,流入适应流出;同样,来自上面的理解力适应享有说出和实施其想法的自由程度。因此,这个高贵的民族很少专注于判断的问题,而是专注于记忆的问题。这就是为何他们特别注重文学史,在他们的书里表现出对他们当中有名望和学识的人的信任;因为他们大量引用这些人的各种观点,然后从中选出一个来支持。在灵界,他们的这种状态表现为一个人腋下夹着书;当有人对任何判断的问题提出争议时,他会说,我会给你一个答案,随即拿起腋下的一本书读起来。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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