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08.他们还具有相似的性格,这使得他们与自己的同胞建立了亲密的友谊,但很少与其他人建立友谊。他们也互相帮助,喜欢真诚。他们热爱自己的国家,对国家的荣耀充满热情。他们看待外国人,就像一个王子从自己宫殿的屋顶上用望远镜看待那些在城外居住或游荡的人一样。他们国家的政治事务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力,占据了他们的心,有时到了这种程度:这些政治事务分散了他们的精神,把他们的心智或灵从需要更精细、更深入的判断,从而获得更高智慧的研究中抽离出来。那些在学校注意到这些高等研究的年轻人的确热切地追求它们;但他们的兴趣却像流星或缺乏实际的幻觉一样逝去。尽管如此,这些早期研究却激活了他们的理性,这理性闪耀着光芒,他们用这光塑造出美丽的形像,就像转向太阳的水晶棱镜会形成彩虹,并在一个固定下来接受它的平面上以发光的颜色把它绘制出来一样。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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