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810.后来,我听到了这些牧师被剥夺牧师职位的许多原因。我被告知,主要原因是,他们不是从圣言,因而从神的灵,而是从他们自己的理性之光,因而从他们自己的灵来准备他们的布道。他们的确以引用圣言的经文作为前奏;但他们只是用嘴唇轻轻触及这些经文,然后就弃之如无味,立刻从自己的聪明中拣选美味,把它放进嘴里滚来滚去,在舌头上翻来翻去,就像丰富的美味一样。这就是他们的教导。因此,他们的布道就像鸟儿的歌声一样没有灵性;它们只是寓言式的装饰品,就像光头上卷得很漂亮,并抹上粉的假发一样。他们的布道中关于唯信称义的奥秘,就像从海面刮起,飞散在以色列人营上的鹌鹑(民数记11章),有好几千人因吃鹌鹑而死亡;而仁爱和信仰结合的神学就像从天而降的吗哪。我曾听他们的一些神职人员一起谈论唯信;我看到由他们形成的一种形像,它代表了他们的唯信。在他们的光,即幻觉之光中,这个形像看起来就像一个大巨人;但当来自天堂的光照进来时,该形像的上半部分看起来像怪物,下半部分看起来像蛇。一看到这一幕,他们就离开了,旁观者将这个形像扔进了池塘。
第六诫 不可通奸
313.在属世意义上,这条诫命不仅涵盖了通奸,还涵盖了意愿和行为的淫秽,以及随之而来的思维和言语的不洁或放荡。仅仅动淫念,或贪恋通奸就是通奸了,这一点从主的话明显看出来:
你们听见古人有话说,不可通奸。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别人的妻子就对她动淫念的,心里已经与她通奸了。(马太福音5:27, 28)
其原因在于,当淫欲进入意愿时,它可以说就变成了行为,或说获得了行为的性质;因为诱惑只进入理解力,而意图进入意愿;淫欲的意图就是行为。但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1768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婚姻之爱》(或《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那里论述了以下主题:婚姻之爱和淫乱之爱的对立(CL 423-443节);私通(CL 444-460节);通奸,以及通奸的不同种类和级别(CL 478-499节);奸污处女或破处的淫欲(CL 501-505节);沉溺于多样性的淫欲(CL 506-510节);侵犯或强奸的淫欲(CL 511—512节);诱惑纯真的淫欲(CL 513—514节);淫乱之爱和婚姻之爱的归算(CL 523-531节)。这条诫命在属世意义上就涵盖了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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