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II.如今被说成是先于信仰、随后是福音安慰的悔罪,不是悔改
512.改革宗基督教界教导说,有一种他们称之为悔罪的焦虑、痛苦和恐惧会临到即将重生的人。在这些人身上,它先于信仰,随后是福音的安慰。他们声称,这些人身上的这种悔罪源于对神的公义愤怒和随之而来的永恒诅咒的惧怕;由于亚当的罪和由此产生的人向恶的倾向,这永恒的诅咒粘附在每个人身上,或说是每个人所固有的。他们说,没有这种悔罪,将主救主的功德和公义归算给人的信仰就不会被赐予;但那些获得这种信仰的人会得到福音的安慰,这安慰就是,他们无需自己的任何合作就会称义,也就是说,被更新、重生和成圣,因而从诅咒的状态转到永恒幸福的状态,即永生。但关于这种悔罪,接下来要考虑几个问题:(1)它是悔改吗?(2)它有什么价值吗?(3)它真的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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