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五章 从外在意义和内在意义来解释的《教理问答》或十诫
282.全世界没有一个民族不知道杀人、通奸、偷盗和作假见证是邪恶,任何国家、共和国或州和社会组织形式,若不立法禁止这些邪恶,注定会失败或终结。那么,谁会以为以色列民族就比其他所有民族都愚蠢,以至于不知道这些事是邪恶?因此,有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耶和华亲自从西乃山上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了在世上得到如此普遍认可的法律。但请听好:以如此神奇的方式颁布这些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它们不仅是文明和道德的法律,也是神性律法;违反它们不仅是对邻舍行恶,即对同胞和社会行恶,也是得罪神。因此,当耶和华从西乃山上颁布这些法律时,它们也成了宗教律法。很明显,凡耶和华所吩咐的,都是作为宗教原则来吩咐的,是为救赎而必须遵行的。但在解释这些诫命之前,必须先说一说它们的神圣性,以清楚表明,宗教在它们里面,或说它们本质上是宗教性的。
238.字义上的圣言就像一个宝箱,里面依次排列着宝石、珍珠和钻石。如果一个人视圣言为神圣,为了生活的功用而阅读它,那么他心智的思维可以比作一个手里拿着这种宝箱,并把它抛向天堂的人;宝箱在上升的过程中打开,里面的宝物向天使们显露,天使们非常高兴地看到并仔细检查它们。天使们的这种快乐就传给这个人,产生一种联系和一种感知的共享。圣餐就是为了与天使的这种联系,同时为了与主的结合而设立的;其中,在天堂,饼变成神性良善,酒变成神性真理,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来自主。这种对应来自创造,是为了天使天堂可以与地上的教会构成一体,总体上灵界可以与自然界构成一体,主可以同时与这两者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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