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48.启12:11.“他们胜过他,是因羔羊的血”表示通过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真理抵抗并得胜。这从“血”和“羔羊”的含义清楚可知:“血”当论及主时,是指从祂发出的神性真理(参看AE 328a–c, 329a–f节);“羔羊”是指神性真理方面的主(参看AE 314节);由此可见,“胜过龙,是因羔羊的血”表示通过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真理战胜他,也就是战胜“龙同他的使者”所表示的那些人。之所以说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真理,是因为充满天堂,并构成天堂里的天使智慧的一切神性真理都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主的神性人身与自成孕时就在祂里面的神性本身结合,以至于他们为一;自成孕时就在祂里面的神性本身就是祂称为父的;这神性与祂的人身合一,如同灵魂与身体合一;这就是为何主说:祂与父为一(约翰福音10:30, 38);祂在父里面,父在祂里面(约翰福音14:7–11)。由于存在这样一种合一,所以主的人身得了荣耀之后,神性真理就从祂的神性人身发出。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真理就是那被称为“圣灵”的。这神性真理从主得了荣耀的人身发出,主自己在约翰福音教导了这一点:
圣灵还没有来,因为耶稣还没有得荣耀。(约翰福音7:39)
得了荣耀的人身就是神性人身。不过,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新耶路撒冷及其属天教义》(280–310节),以及《天堂与地狱》从头到尾。“羔羊的血”表示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可参看AE 476节)。
由此可见,圣言的字义多么不同于它的灵义;当仅以一种外在方式,不同时从内在看待圣言时,圣言如何被歪曲。这种不同何等之大,可从以下考虑清楚看出来:“羔羊的血”在字义上表示主的十字架受难,但在灵义上却表示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真理。因此,如果字面上的真理,即米迦勒凭主的十字架受难战胜龙,被视为真实的真理,那么随之而来的结果是,主以此除去世上所有的罪,也以此打动祂的父怜悯人类;然而,这些观念与天上的天使所拥有的神性真理并不和谐一致,与对真理的正确理解也不和谐一致。谁会以为主凭十字架受难除去世上所有的罪,尽管每个人死后都会变成他在世上的生活的样子,作恶的下地狱,行善的上天堂?谁会以为父神因儿子在十字架上的血而动了怜悯之心,尽管祂自己就是怜悯本身,爱本身和良善本身?由此清楚可知,在此处和其它上千个地方,仅从外在,没有同时从内在被看待的圣言被歪曲了。从外在看圣言,就是从字面来看它;但从内在看圣言,就是从纯正真理的教义来看它。当从教义相信,主通过试探征服众地狱,同时荣耀了祂的人身,十字架受难是最后的试探和完全的胜利,祂通过这试探征服了众地狱,荣耀了祂的人身时,这一切就能被理解,从而被相信了;米迦勒凭十字架受难获胜,就成了表面的真理;而他凭从主的神性人身发出的神性真理获胜,就成了真实的真理。但当表面真理被视为真实的真理,并被确认时,圣言就被歪曲了,如前面以举例的方式所说明的(AE 719节)。
765.启18:8.“因此,在一天之内,她的灾殃,就是死亡、悲哀、饥荒,就必来到”表示因此,在最后审判之时,对他们所行邪恶的惩罚会回到他们身上,这些惩罚就是死亡、悲哀和饥荒:死亡是地狱的生命和因统治被推翻的内在痛苦;悲哀是因贫穷和困苦取代富裕的内在痛苦;饥荒是对一切真理的理解的丧失。“因此”是指这一事实:“她心里说,我坐着作皇后,并不是寡妇,必不见悲哀”,如刚才所解释的(AR 764节)。“一天之内”表示最后审判之时,这个时间也被称为“审判之日”。“灾殃”表示对他们在世上所行邪恶的惩罚,那时,这些邪恶会回到他们身上。“死亡”表示地狱的生命和因统治被推翻的内在痛苦,这在前面被称为折磨(AR 763节);稍后我们会说一说这种死亡。“悲哀”表示因贫穷和困苦取代富裕的内在痛苦,如前所述(AR 764节)。“饥荒”表示对一切真理的理解的丧失。那些属于这种宗教说服、出于自我之爱行使统治,没有对功用的爱,除非为了自我的人就进入这三种灾殃或惩罚。这些人心里也是无神论者,因为他们将一切都归于自己的谨慎和自然界。来自这个民族的其他所有具有这种性质,但没有在自己里面深入思考的人都是偶像崇拜者。从前面(参看AR 323节)可以看到,被称为“饥荒”的灾殃或惩罚,表示对一切真理的理解的丧失。
诚然,只要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有理性,即理解真理的官能。这种官能仍留在死后的每个人身上。然而,那些在世上出于自我之爱和自我聪明的骄傲而充满宗教虚假的人,死后不愿意理解真理;不愿意可以说就是不能。出于不愿意的这种不能就在所有这些人中间,并由此增长,他们出于为了统治而对虚假的欲望的快乐,不断充满新确认的虚假,从而在理解力上变成纯粹的虚假,并永远保持。在耶利米书,关于巴别的这些话也有类似含义:
你们的母亲大大羞愧,生你们的已满面羞惭;看哪,结局必是旷野、旱地和沙漠;因耶和华的忿怒,必无人居住,要全然荒废;凡经过巴比伦的,都必受惊骇,又因她所遭的一切灾殃唏嘘。(耶利米书50: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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