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728. “她的孩子被提到神和祂宝座那里去了”表示主对该教义的保护,因为它是给新教会的。这从“孩子”、“被提到神和祂宝座那里”的含义清楚可知:“孩子”(或身披日头,脚踏月亮,头戴十二星冠冕的妇人所生的男孩子)是指取自圣言的教义,事实上是指真理的教义,也就是对主之爱和对邻之仁的教义,以及最后信之教义。“被提到神和祂宝座那里”是指主的保护,免受“龙”的伤害,因为龙站在即将生产的妇人面前,意图并渴望吞吃所生产之物。这些话在此表示主的保护,免受“龙”所指的那些人伤害。由于这教义将是被称为新耶路撒冷的教会的教义,所以经上说它受到保护,因为它是给新教会的。经上说“被提到神和祂宝座那里”,“神”表示主,“祂的宝座”表示天堂;它被提到主和天堂那里,是因为这教义来自主,天堂处于该教义。
此处论到妇人所生、被提到神那里去的孩子的话,也论及雅列的儿子以诺,不过是以这些话来论及的:
以诺与神同行,神将他取去,他就不在了。(创世记5:24)
此处“以诺”是指谁,“以诺”表示什么,已经从天堂揭示给我了,即:他们是那些将属世事物与属灵事物的代表和对应收集起来的上古教会之人;因为上古教会之人处于对他们用肉眼所看见的一切事物的属灵理解和感知,他们由此从世上的物体中清楚感知到它们所对应的属灵事物。由于主预见这属灵的感知将在他们的后代中间灭亡,与这感知一道灭亡的,还有对应的知识,而人类通过对应的知识拥有与天堂的结合,所以主规定,那些生活在上古之人当中的人中的一些人要汇集对应关系,把它们收集成手稿,或说变成书本形式;“以诺”就是指这些人,此处所表示的,就是这本书或手稿。由于这本书或手稿要为大洪水之后主将要建立的即将到来的众教会提供在属世事物中的属灵事物的知识或科学和认知,所以主保存了它,以供他们使用,它也被保护起来,免得邪恶的上古教会最后的后代对它造成伤害。因此,这就是“以诺不在了,因为神将他取去”在灵义上所表示的。由此可见,“妇人的孩子被提到神和祂宝座那里去了”表示什么。
799.“因为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表示在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就是这样;因为他们利用修会章程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大人物”是指在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他们被称为红衣主教、大主教和主教;他们被称为“客商”,是因为他们利用教会的圣物,就像利用货物一样来获利(AR 771, 783节);“大人物”在此表示那些利用修会章程留给自己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的人。为什么这么说,这从前文明显看出来,因为这是前文的一个结果。
在前文,经上说“弹竖琴者,作乐者,吹笛者,吹号者的声音,在巴比伦决不能再听见;各样手艺的匠人在那里决不能再遇见;石磨的响声在那里决不能再听见;灯光在那里决不能再照耀。新郎和新妇的声音,决不能再听见”,这些话表示在巴比伦,没有对属灵真理的任何情感,也没有对属灵真理的任何理解,因而没有属灵真理的思维,又没有对属灵真理的寻求和探究,没有对它的光照和感知,因而没有构成教会的良善和真理的结合(参看AR 792-794, 796, 797节)。他们之所以没有这些,是因为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也作交易并获利,从而为品级较低的人立了榜样。因此,这就是为何经上说:“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
或许有人会问:“可被称为交易的特权都有哪些?”它们不是他们的年收入和薪俸,而是那把钥匙的权柄所带来的豁免权;这些豁免权有:赦罪,即便是滔天大罪,由此免除世俗的惩罚;通过向教皇求情,获得在禁婚亲等或法律禁止的关系范围内缔结婚姻的权柄,并在非禁婚亲等或法律不禁止的关系范围内结束婚姻的权柄;允许这些人自己如此行,无需通过宽容来求情;授予其权力范围内的特权;按立圣职,坚振圣事;他们使用从修道院所获得的总体和具体的酬金;挪用来自其它源头、依法属于他人的收入;以及其它许多手段。这些,而不是他们的年收入,如果他们满足于它们的话,导致他们对属灵真理没有任何情感、思维、探究和感知,也没有真理和良善的结合,因为它们是不义玛门的所得或所追求的,不义之人不断贪恋属世的财富,厌恶属灵的财富,即来自圣言的神性真理。
由此明显可知,“你的客商曾是地上的大人物”表示他们的圣统制中品级较高的人就是这样,因为他们利用修会章程留给他们的各种特权或任意权利来作交易并获利。此处要进一步说一说“钥匙权柄”对罪行,甚至滔天罪行的豁免权,他们利用豁免权不仅使罪人免除了永恒的惩罚,甚至还免除了世俗的惩罚;即便没有释放他们,他们仍通过庇护进行保护。谁看不出,这不属于教会的权力范围或宗教裁判权,而是属于民间的权力范围?这是要把他们的统治权延伸到世俗的一切,破坏公共安全;而且,利用仍留给他们的这种权柄,他们拥有恢复他们早先对君王建立的一切法庭,从而对法官,甚至最高法官的专制统治的权力;他们若不害怕人们退出教会,也会这样做。这就是但以理书中这句话的意思:
从海中上来的第四个兽必想改变时期和公义。(但以理书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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