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信仰篇 #29

Faith29.然而

Faith29.然而,要知道,构成信的,是纯正真理和良善的知识,绝不是虚假的知识。信是真理,如前所述(5–11节),而虚假因是真理的对立面,故摧毁信。仁也不可能在只有虚假的地方产生,因为如前所述(18节),仁与信构成一体,正如良善与真理构成一体。由此可知,纯正真理和良善的知识的缺乏导致信的缺乏;少量知识形成一点信,大量知识形成照着它们的丰富程度而清晰和明亮的信。一个人因仁所拥有的信之品质如何,其聪明的品质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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