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604.启13:16.“他又使众人,小的、大的,富的、穷的,自由的、为奴的”表示那教会中的所有人,无论他们的状况、学问和聪明如何。“小的、大的”在此是指那些或多或少有尊严或身份的人,因而无论状况如何;“富的、穷的”是指那些或多或少处于认知和知识,或知识和科学的人(AR 206节),因而无论学问的程度如何;“自由的、为奴的”表示是指从自己那里变得智慧的人,和那些从他人那里变得智慧的人(AR 337节),因而无论聪明的程度如何。因此,“众人,小的、大的,富的、穷的,自由的、为奴的”是指那教会中的所有人,无论他们的状况、学问和聪明如何。这些就是灵义上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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