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570.“在他的角上有十个冠冕”表示歪曲许多圣言真理的能力。“角”表示能力(AR 539节);“十”表示许多或大量(AR 101节);“冠冕”表示被歪曲的圣言真理(AR 540节);因此,“角上有十个冠冕”表示拥有歪曲许多圣言真理的能力。论到“龙”,经上说他头上有“七个冠冕”;而论到这兽,经上却说他“角上有十个冠冕”;原因在于,它在这里表示歪曲许多圣言真理的能力,而在那里表示歪曲它们全部的能力;事实上,平信徒的确能歪曲它们全部,但没有这么做;因为那些处于虚假和对它们的信仰之人反对真理,因此,当看到圣言中的真理时,他们就歪曲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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