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121.“并赐他一块白石”表示支持良善并与它结合的真理。“一块白石”表示这一点,是因为过去在判决中,选票是通过收集小石头来统计的,而白石是指赞同票。此处所表示的是确认或肯定的真理,因为“白”论及真理(AR 167, 379节)。正因如此,“白石”表示支持良善的真理;它也表示与良善结合的真理,因为良善召唤或邀请真理,并与它们结合。事实上,一切良善都热爱真理,并与一致的真理结合,尤其属天之爱的良善;这种良善与真理如此结合,以至于它们完全构成一体。因此,他们只出于良善来看真理。那些有“律法写在心上”的人就是指他们;论到他们,耶利米书上说:
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中间,写在他们心上;他们必不再各人教导自己的邻舍,各人教导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所有人都必认识我。(耶利米书31:33-34)
所有在第三层天堂的天使都是如此。他们不是出于任何记忆来谈论真理,而是在听到其他人谈论真理,尤其在阅读圣言时,就能清楚看到它们。原因在于,他们处于良善与真理的婚姻本身。那些唯独靠近主,并行良善的作为,或善行,因为它们与圣言的真理一致的人,在世上就会变得如此;关于他们,相关内容可见于《天堂与地狱》(25-26, 270-27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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