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圣爱与圣智 #216

216.根据天使的智

216.根据天使的智慧,除非意愿和理解力,也就是说情感和思维,以及仁和信尽可能地以行为或作为来进入并包裹自己,否则,它们完全就像逝去的一缕空气,或消失在空中的幻影;此外,当人将它们实践并行出来时,它们首次在人里面成为永恒,变成他生命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最终元素是在先元素的复合物、容器和基础。脱离善行的信仰就是这样一缕空气或这样一个幻影,没有运用和实践出来的信和仁也是如此。唯一不同的是,那些持守信和仁的人知道何为良善,也能意愿去行善,而那些陷入与仁分离之信的人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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