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圣爱与圣智 #139

139.朝主的这种实

139.朝主的这种实际转向源于爱,同时源于智慧;不是唯独源于爱,也不是唯独源于智慧。唯独爱就像没有显现的存在,因为爱在智慧中有自己的形式;没有爱的智慧就像没有存在的显现,因为智慧从爱中拥有自己的形式。诚然,没有智慧,爱有可能存在;但这种爱是人的,不是主的。没有爱,唯独智慧也是有可能的;但这种智慧虽来自主,却没有主在里面;因为它就像冬天的光,这光虽来自太阳,但太阳的本质,也就是热,却不在它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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