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572

572.“要杀人的第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新耶路撒冷教义之生活篇 #89

Life89.任何人

Life89.任何人热爱真理到何等程度,就在何等程度上渴望知道真理,当找到真理时,也在何等程度上从心里受到感动。这是抵达智慧的唯一途径;任何人喜欢实行真理到何等程度,就在何等程度上以包含真理的光为快乐。前面所讨论的那些诫命也是如此,如对那些避开各种偷盗的人来说,诚实和公正;对那些避开各种通奸的人来说,贞洁和纯洁;对那些避开各种杀人的人来说,爱和仁等等。另一方面,一个陷入这些天上事物的对立面的人对它们一无所知,尽管凡实际为某种事物之物都存在于它们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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