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72.“要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他们自己对真理的一切理解,因而剥夺属灵生命。这从“杀”和“人”的含义清楚可知:“杀”是指剥夺属灵生命(参看AE 547节);“人”是指对真理的理解(也可参看AE 546, 547节);“第三部分”当论及真理时,表示所有或全部(参看AE 506节);故此处“杀人的第三部分”表示剥夺对真理的一切理解。之所以说他们剥夺自己,是因为那些通过生活的邪恶和教义的虚假变得感官化的人,因基于谬误的推理而剥夺了自己对真理的理解,但除了那些同样感官化的人外,没有剥夺其他人。他们之所以如此剥夺自己的属灵生命,是因为人通过他的理解力拥有属灵生命;理解力被真理打开,并让自己被光照到何等程度,人就变得属灵到何等程度。但理解力是通过来自真理的良善,而不是通过没有良善的真理打开的;因为人活在爱与仁之良善中到何等程度,就思考真理到何等程度。事实上,真理是良善的形式,与人同在的一切良善都属于他的意愿,一切真理都属于他的理解力;因此,意愿的良善在理解力中呈现它的形式,形式本身就是来自源于意愿的理解力的思维。
Life25.⑵如果一个人思想并言说虔诚的事,却不避恶如罪,那么他所思所说的这些虔诚事都不虔诚。这是因为他并不在主里面。例如,如果他常去教会或礼拜的场所,虔诚地听道,阅读圣言和宗教经籍,领受圣餐,天天献上祷告,哪怕大量思想神和救恩,却不思想为罪的邪恶,如欺诈、通奸、仇恨、亵渎等等,那么他所思所说的这些虔诚事内在根本不虔诚,因为这个人自己与他的邪恶在它们里面。那时,他的确没有意识到这些邪恶;然而,它们仍深深存在于里面,藏在他看不见的地方。因为他就像一个源泉,这泉水从源头开始就是肮脏的。在这些时候,他的虔诚行为无非是养成习惯的例行公事,要么是高估自己,要么是自我邀功或伪善的结果。诚然,他们朝天堂上升,但还没到达天堂就返回去,并像空气中的烟一样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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