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441

441.已经说明

441.已经说明,“亚设支派”表示对邻之仁,也就是那些在第二层或中间天堂之人的属灵内在本身,“玛拿西支派”表示生活的良善,也就是从他们的属灵内在流入的属灵外在;而“拿弗他利支派”所表示的试探是联结的媒介,因为内在与外在通过试探联结。这清楚表明,这三个支派按顺序都表示什么。要知道,世人和天使都必须拥有彼此和谐一致的一个内在和一个外在,才能在天堂。只在其中的一个,也就是只在内在或只在外在,并在天堂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内在就像灵魂,外在就像身体;灵魂若不藉着身体,就无法行动,身体若不从灵魂也无法行动。因此,内在无能为力,可以说是死的,除非外在与它对应,或与它相应的和谐一致,因为必须有一个外在,内在才能在外在中并藉着外在行动,如同灵魂必须在它的身体中并藉着这身体行动;同样,除非有一个与外在相对应的内在,否则外在就像是死的,因为必须有一个内在,外在才能从内在行动。说这些事是为了说明,“亚设”表示内在,“玛拿西”表示相对应的外在;如前所述,“犹大”表示内在,“迦得”表示相对应的外在。这在一切事上都是一样的;因此,人拥有一个内在和一个外在,内在就是那被称为他的属灵的,外在就是那被称为他的属世的;这一个通过对应与那一个结合,因此,这一个的品质如何,那一个的品质就如何,凡不通过对应与那一个构成一体的,都会消散并灭亡。


揭秘启示录 #664

664.“圣徒之王啊

664.“圣徒之王啊,你的道路又公义又真实”表示从祂发出的一切都是公义和真实的,因为祂是天堂和教会中的神性良善本身和神性真理本身。“道路”表示通向良善的真理(AR 176节),“王”当论及主时,表示神性真理,“圣徒之王”表示天堂和教会中源于主的神性真理;因为“圣徒”表示那些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人(AR 173, 586节)。因此,“圣徒之王啊,你的道路又公义又真实”表示从主发出的一切都是公义和真实的,因为祂是天堂和教会中的神性真理本身。主以其神性人身而被称为“王”,因为这就是弥赛亚,受膏者,基督,神的儿子;希伯来语中的“弥赛亚”就是希腊语中的“基督”,而“弥赛亚”或“基督”就是神的儿子(可参看AR 520节);众所周知,在希伯来语,“弥赛亚”既表示王,也表示受膏者。主作为王之所以是神性真理,是因为“王”表示这神性真理(AR 20, 483节)。正因如此,“王”(启1:6; 5:10)表示那些处于来自主的神性真理的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的“国”。祂的降世被称为这国的福音。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的国”(但以理书2:44; 7:13, 14, 27; 马太福音12:28; 16:28; 马可福音1:14, 15; 9:1; 15:43; 路加福音1:33; 4:43; 8:1, 10; 9:2, 11, 27; 10:11; 16:16; 19:11; 21:31; 22:18; 23:51)。祂的降临被称为“这国的福音”(马太福音4:23; 9:35; 24:14)。关于这个主题,详情可参看《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

主被称为“王”,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启示录:

他们必与羔羊争战,但羔羊必胜过他们,因为祂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启示录17:14)

又:

骑在白马上的那一位被称为圣言,祂的名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启示录19:13, 16; 但以理书2:47)

约翰福音:

拿但业说,你是神的儿子,你是以色列的王。(约翰福音1:49)

马太福音:

当人子在祂荣耀里降临的时候,祂要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王要对在祂右手边和左手边的说。(马太福音25:31, 34, 41)

约翰福音:

他们喊着说,和散那,奉主名来的以色列王是当受祝福的。(约翰福音12:13)

又:

彼拉多问耶稣,祂是不是王。耶稣回答说,我是王;我为此而生,也为此来到世界。(约翰福音18:37)

以赛亚书:

你的眼必见王的荣美;耶和华是我们的王,祂要拯救我们。(以赛亚书33:17, 22)

又:

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圣者,是以色列的创造者,你们的王。(以赛亚书43:15)

又:

耶和华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救赎主,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除我以外再没有神。(以赛亚书44:6)

撒迦利亚书:

耶和华必作全地的王。(撒迦利亚书14:9; 诗篇47:2, 6-8)

诗篇:

众城门哪,抬起你们的头来,那荣耀的王要进来;万军之耶和华,祂是荣耀的王。(诗篇24:7-10)

耶利米书:

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枝子,祂必掌权为王,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耶利米书23:5; 33:15)

此处还有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6:5; 52:7; 耶利米书10:7, 10; 46:18; 以西结书37:22, 24; 西番雅书3:15; 诗篇20:9; 45:11, 13, 15; 68:24; 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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