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31.“你也不冷也不热”表示它在天堂与地狱之间,因为它没有仁。这从“冷”和“热”的含义清楚可知:“冷”是指未处于属灵之爱,而是处于地狱之爱(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热”是指处于属灵之爱(对此,我们也稍后会提到)。由此清楚可知,“不冷也不热”表示既未处于地狱之爱,也未处于属灵之爱,而是在这两者之间,在这两者之间的人在地狱与天堂之间。
那些处于唯信,或与仁分离之信的人就处于这种状态,这一点迄今为止尚不为人知;但事实就是这样,这一点从写给该教会天使的信的每个细节清楚看出来,也可从这一考虑看出来:那些处于与仁分离之信的人为自己、世界和属世的欲望活着,如此生活的人就处于地狱之爱;然而,这些人又通过阅读圣言,聆听由此而来的讲道,领受圣餐,以及只保留在记忆中的来自圣言的许多东西而仰望天堂;当他们这样做时,就处于某种属灵之热;但这不是属灵之热,或属灵之爱,因为他们没有照圣言生活;因此,他们既不热也不冷。此外,他们也这样将心智引到两个方向上,或说将心智分成两半,即:他们通过圣言的东西转向天堂,通过生活的东西转向地狱,从而停在这两者之间。当具有这种性质的人进入来世时,他们渴望上天堂,说他们有信,阅读圣言,聆听讲道,经常领受圣餐,并希望通过这些事得救。但当他们的生命接受检查时,却发现它完全就是属地狱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敌意、仇恨、报复、诡诈和骗人的计谋无关紧要;当他们做正直、诚实和公义的事时,那也只是外在形式,是为了在世人面前这样表现,而内心里,或在他们的灵里,他们却有其它想法,也有许多相反的想法,认为思维和意图无关紧要,只要它们不在世人面前公开显露就行了。这就是为何他们的灵在从肉体中释放出来时,会具有这种品质,因为正是人的灵在思考和意图。
他们就是主在马太福音中的这些话所说的人:
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说预言,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但那时我必向他们声明,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孽的人,离开我吧。(马太福音7:22, 23)
他们也是主在路加福音中的这些话所说的人:
你们开始站在外面叩门,说,主啊,主啊,给我们开门;祂就回答说,我不晓得你们是哪里来的;那时,你们要开始说,我们在你面前吃过喝过,你也在我们的街上教训过人。祂却说,我告诉你们,我不晓得你们是哪里来的;你们这一切作孽的人,离开我吧。(路加福音13:25–27)
“冷”表示地狱之爱,因为“热”表示天堂之爱。“热”表示天堂之爱(参看《天堂与地狱》,126–140, 567, 568节);对主之爱和对邻之爱或仁爱是天堂之爱,并构成天堂(HH 13–19节);对自我的爱和对世界的爱是地狱之爱,并构成地狱(HH 551–565节)。地狱也有热,但这热不洁净(参看《属天的奥秘》,1773, 2757, 3340节);当天堂之热流入时,这热就变成冷(参看《天堂与地狱》,572节)。
401.“一切的青草也被烧了”表示因而信的一切活物也都灭亡了。“被烧了”表示灭亡,如刚才所述(AR 400节);在圣言中,“青草”表示教会或信仰的良善和真理,这些良善和真理首先在属世人里面萌芽或出生;“田间的菜蔬”所表相同;由于信凭良善和真理存活,所以“一切的青草被烧了”表示信的一切活物都灭亡了;并且当对良善的情感和对真理的感知不复存在时,信的一切活物就都灭亡了,如刚才所述。“青草”具有这种含义也是由于对应;因此,在灵界,那些不仅在教义上,还在生活上将信与仁分离的人就生活在甚至寸草不生的沙漠或旷野中。正如“果树”表示在对良善的情感和对真理的感知方面的人,“青草”则表示在首先在他里面孕育,也出生的教会之物方面的人,而“不青的草”表示被摧毁的教会之物。一般来说,花园、树林、田间和平原里的一切事物都表示教会的某种事物方面的人,或也可说,人里面教会的某种事物方面的人;原因在于,它们相对应。“草”具有这种含义,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以赛亚书:
有声音说,你喊叫吧;他说,我喊叫什么呢?一切肉体都是草,草必枯萎,花必凋谢,因为风吹在其上;百姓诚然是草。草必枯萎,花必凋谢,但我们神的话必永远立定。(以赛亚书40:6-8)
又:
居民像田间的菜蔬,像青草,如房顶上的草,又如站着的禾稼之前烧焦的田地。(以赛亚书37:27; 列王纪下19:26)
又:
我将我的福浇灌从你所生的,他们要发生在草中间。(以赛亚书44:3, 4;以及其它地方,如以赛亚书51:12; 诗篇37:2; 103:15; 129:6; 申命记32:2)
“青”或“青翠”表示活物,或有生命之物,这一点明显可见于相关经文(耶利米书11:16; 17:8; 以西结书17:24; 20:47; 何西阿书14:8; 诗篇37:35; 52:8; 92:10, 14)。启示录在此所描述的事同样发生在埃及,即:
因冰雹与火掺杂,田间一切的树木和一切的菜蔬都被烧尽。(出埃及记9:23-35; 诗篇78:47-49; 105: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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