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217

1217.“说,哈利

1217.“说,哈利路亚,因为主神,全能者掌王权了”表示欢喜和快乐,因为现在主在地上如在天上那样拥有了一个国度。这从“哈利路亚”、“主神,全能者掌王权了”的含义清楚可知:“哈利路亚”是出于内心的喜乐荣耀主的一种表达(参看AE 1197, 1203节)。经上用“欢喜和快乐”这两个词,是因为在圣言中,“欢喜”(joy)论及良善,“快乐”(gladness)论及真理,此处那些处于真理的天使和那些处于良善的天使都说:“哈利路亚。”“主神,全能者掌王权了”是指祂的国在地上如在天上,这话的意思是说,当善人与恶人分离,恶人被扔进地狱时,所有善人都进入一种更好的状态,以接受来自主的真理和良善,这是他们以前没有的一种状态。因为只要他们与恶人保持联系,即便他们接受了良善和真理,仍会玷污和歪曲它们。出于同样的原因,在通过最后的审判实现这种分离之前,内在真理没有在地上被揭示出来。

这也是主祷文中“愿你的国降临在地上,如同在天上”这句话(马太福音6:10)的意思。主的国在最后的审判之前就存在,因为主始终统治天堂和大地;但主的国在最后审判前后的状态是不同的,因为在最后的审判之后,对神性真理和良善的接受变得更普遍、更内在、更容易、更明确。经上说“主神,全能者”,主因良善而被称为“主”,因真理而被称为“神”,因通过最后的审判将善人与恶人分离,以及祂拯救那些接受祂之人的能力而被称为“全能”。

(关于全在和全知续)

主如何能与所有在天上和全地的人同在,又如何能知道与他们有关的一切事,甚至最微小的事,包括现在的和将来的,是一个只有通过以下真理或命题才能理解的主题:

(1)自然界有空间和时间,但在灵界,这些都是表象。

(2)必须从观念中除去空间和时间,才能理解主与所有人的全在,无论集体地还是分别地,以及祂对与他们有关的现在和将来之事的全知。

(3)构成教会的天上所有的天使和地上所有的人如同一个人,主是这人的生命。

(4)因此,正如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里面有生命,这生命知道它们的整个状态,主也在天堂天使和教会之人的细微和最细微的事物中。

(5)主通过每个人所拥有的理智官能(intellectual faculty),或它的对立面,也与那些在天堂和教会之外的人同在,也就是与那些在地狱里,或将要进入地狱的人同在,并知道他们的整个状态。

(6)从如此感知到的主的全在和全知中,理解力能看到祂如何是天堂和教会的全部,并在天堂和教会的一切事物里面,我们如何在主里面,主又如何在我们里面。

(7)从宇宙的创造也可以理解主的全在和全知;因为祂如此创造宇宙,以至于祂在最初事物和最后事物中,或在初始和终端中,在中心,同时也在周边,祂在其中的一切事物都是功用。

(8)由于主拥有神性之爱和神性智慧,所以从这两者发出的神性全在和神性全知都属于祂;但全在主要来自神性之爱,全知主要来自神性智慧。


诠释启示录 #976

976.“你给他们血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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