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215

1215.“像众水的

1215.“像众水的声音”表示出于真理对主的荣耀。这从“声音”和“水”的含义清楚可知:“声音”是指对主的荣耀,如前所述;“水”是指真理(对此,参看AE 71, 483a,b, 518a–d, 537a—538a,b, 854, 971, 1033节);因此,“众水”是指与天堂里的天使同在的所有真理。在天堂里,有些天使处于真理,有些天使处于良善。那些处于真理的天使被称为属灵天使,那些处于良善的天使被称为属天天使。因此,天堂分为两个国度,即属灵国度和属天国度。所有处于真理的天使都在属灵国度,所有处于良善的天使都在属天国度。

事实上,所有天使都处于源于良善的真理;但良善是双重的,即属灵良善和属天良善。属灵良善,或仁之良善是对邻之爱的良善,属天良善是对主之爱的良善。这些良善彼此不同;属灵良善是处于较低层级的良善,属天良善是处于较高层级的良善。因此,高层天堂天使所拥有的良善是属天良善,而低层天堂天使所拥有的良善是属灵良善。这一切清楚表明,其声音被听到的“众水”表示天堂里的所有属灵天使,但随之而来的“大雷的声音”表示天堂里的所有属天天使。

(关于植物王国续)

关于从主发出的生命,以及源于这生命的宇宙中的一切事物的存在,从目前为止所做出的观察中,凡心里有智慧的人都能看出,自然界凭自己不能产生任何东西,它只是在产生的过程中服务于从天堂的太阳,即主发出的属灵之物,就像工具因服务于主因,或死的力量服务于活的力量一样。这清楚表明,那些将动物的生产和植物的产生归于自然界的人是多么的错误;因为他们就像那些将壮丽辉煌的作品归于工具,而不是归于艺术家或工匠的人,或像那些拜雕像,却不拜神的人。

在关于属灵、道德和文明主题的一切推理中的无数谬误,都来源于这个源头;因为谬误就是秩序的颠倒;它是眼睛的判断,不是心智的判断;它是从事物的表象得出的结论,不是从事物的本质得出的结论。因此,基于谬误来推理世界和其中所包含的事物的存在,就像通过推理来证实黑暗就是光明,死物是活的,身体流入或通过流注进入灵魂,而不是反过来。然而,一个永恒真理是,流注是属灵的,不是物质的;也就是说,它从属灵的灵魂进入物质或属世的身体,或从灵界进入自然界;而且,它是来自祂自己的神性;祂因通过从祂自己发出之物创造一切事物,故也维持一切事物;最后,维持就是永恒的创造,就像持续存在就是永恒的存在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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