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214

1214.启19:6

1214.启19:6.“我听见好像一大群人的声音”表示所有在天堂里的人因弃绝恶人和随之释放善人而对主的荣耀。这从“声音”和“一大群人”的含义清楚可知:“声音”是指对主的荣耀,因为这声音是“哈利路亚,因为主神,全能者掌王权了”,这从本节经文的结尾明显看出来。这种荣耀是因为对恶人的弃绝和随之对善人的释放,这一点从本章和其余几章的前面和后面部分可推知。那里所指的是因最后的审判而对主的荣耀;通过最后的审判,善人从恶人当中得释放,因为那时,恶人被扔进地狱,善人由此从他们当中得释放。“一大群人”是指所有在天堂里的人,他们因同时发出的声音而被称为“一大群人”。许多人同时说话听上去就像“一大群人的声音”。

(关于植物王国续)

(7)这个起源就是功用,或来自功用。其原因在于,情感与功用有关;功用是所有情感的对象。因为人若不是为了某种东西,就不可能被打动,这某种东西就是功用。由于一切情感都以功用为前提,植物的灵魂因其属灵的起源而是一种情感,如前所述,所以它也是一种功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每种植物都包含一种功用,在灵界包含属灵的功用,在自然界则包含属灵和属世的功用。属灵的功用是为了心智的各种状态,属世的功用是为了身体的各种状态。众所周知,灵(animi)或心智会因不同植物的气味和味道而焕发活力,神清气爽,精神振奋;而另一方面,它们也会被这些气味和味道带入一种困意、悲伤和昏厥的状态;而身体一方面会被植物本身,以及从植物中制成的各种制剂、疗方和药物治愈,另一方面也会因从植物中提取的毒素而失去生命。

在天堂里,源于它们的外在属灵功用是心智或灵的活力焕发,内在属灵功用是神性事物在它们里面的代表,因而也是心智的提升。因为更智慧的天使在它们里面看到一系列情感的品质。这些情感,以及隐藏在它们里面的东西,就表现为在其次序中的各种各样的花,以及各种各样的颜色和香味。因为被称为属世的每一种终端情感,虽的确是属灵的,但都从属于聪明和智慧的一种内在情感中获得自己的品质,而这些聪明和智慧又从功用和对功用的爱中获得自己的品质。总之,只有具有功用的植物才能从天堂里的土壤中开花,因为功用就是植物的灵魂。

由于功用就是植物的灵魂,所以在灵界,那些被称为沙漠的地方,也就是那些在世上弃绝仁爱的作为,也就是本质功用的人所住的地方,就连一片草叶,一棵草也看不到,一切都只是砾石和沙子。唯独功用在天堂里开花,这些功用是指通过对主之爱和对邻之爱从主发出的行为中的一切良善。那里的每株植物都代表一种功用的形式;凡出现在这株植物中的东西,从最初到最后,从最后到最初,或从起源到终端,从终端到起源,也就是说,从种子到花朵,从花朵到种子,都代表了情感及其功用从头到尾的发展和延伸。那些精通植物学、化学、医学和药学的人,死后就会从灵界的植物中进入属灵功用的知识,也会培养这种知识,从中获得最大的快乐和满足。我与他们交谈过,从他们那里听到了奇妙的事。


诠释启示录 #976

976.“你给他们血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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