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14.启19:6.“我听见好像一大群人的声音”表示所有在天堂里的人因弃绝恶人和随之释放善人而对主的荣耀。这从“声音”和“一大群人”的含义清楚可知:“声音”是指对主的荣耀,因为这声音是“哈利路亚,因为主神,全能者掌王权了”,这从本节经文的结尾明显看出来。这种荣耀是因为对恶人的弃绝和随之对善人的释放,这一点从本章和其余几章的前面和后面部分可推知。那里所指的是因最后的审判而对主的荣耀;通过最后的审判,善人从恶人当中得释放,因为那时,恶人被扔进地狱,善人由此从他们当中得释放。“一大群人”是指所有在天堂里的人,他们因同时发出的声音而被称为“一大群人”。许多人同时说话听上去就像“一大群人的声音”。
(关于植物王国续)
(7)这个起源就是功用,或来自功用。其原因在于,情感与功用有关;功用是所有情感的对象。因为人若不是为了某种东西,就不可能被打动,这某种东西就是功用。由于一切情感都以功用为前提,植物的灵魂因其属灵的起源而是一种情感,如前所述,所以它也是一种功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每种植物都包含一种功用,在灵界包含属灵的功用,在自然界则包含属灵和属世的功用。属灵的功用是为了心智的各种状态,属世的功用是为了身体的各种状态。众所周知,灵(animi)或心智会因不同植物的气味和味道而焕发活力,神清气爽,精神振奋;而另一方面,它们也会被这些气味和味道带入一种困意、悲伤和昏厥的状态;而身体一方面会被植物本身,以及从植物中制成的各种制剂、疗方和药物治愈,另一方面也会因从植物中提取的毒素而失去生命。
在天堂里,源于它们的外在属灵功用是心智或灵的活力焕发,内在属灵功用是神性事物在它们里面的代表,因而也是心智的提升。因为更智慧的天使在它们里面看到一系列情感的品质。这些情感,以及隐藏在它们里面的东西,就表现为在其次序中的各种各样的花,以及各种各样的颜色和香味。因为被称为属世的每一种终端情感,虽的确是属灵的,但都从属于聪明和智慧的一种内在情感中获得自己的品质,而这些聪明和智慧又从功用和对功用的爱中获得自己的品质。总之,只有具有功用的植物才能从天堂里的土壤中开花,因为功用就是植物的灵魂。
由于功用就是植物的灵魂,所以在灵界,那些被称为沙漠的地方,也就是那些在世上弃绝仁爱的作为,也就是本质功用的人所住的地方,就连一片草叶,一棵草也看不到,一切都只是砾石和沙子。唯独功用在天堂里开花,这些功用是指通过对主之爱和对邻之爱从主发出的行为中的一切良善。那里的每株植物都代表一种功用的形式;凡出现在这株植物中的东西,从最初到最后,从最后到最初,或从起源到终端,从终端到起源,也就是说,从种子到花朵,从花朵到种子,都代表了情感及其功用从头到尾的发展和延伸。那些精通植物学、化学、医学和药学的人,死后就会从灵界的植物中进入属灵功用的知识,也会培养这种知识,从中获得最大的快乐和满足。我与他们交谈过,从他们那里听到了奇妙的事。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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