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211.“凡敬畏祂的”表示那些处于爱之良善的人对主的敬拜。这从“敬畏神”的含义清楚可知,“敬畏神”是指出于爱之良善的敬拜(对此,参看AE 696, 942, 1150节)。
(关于植物王国续)
现在要说一说天堂里的植物,前面已经论述了那里的动物。天堂里有各种各样的植物,和地上一样;那里甚至有些植物是地上找不到的,因为那里有不同的属和种的复合形式,具有无限的变化。它们从其起源中获得这种特性,下面我们会提到这种特性。在天堂里,植物的属和种就像前面所论述的那里的动物的属和种一样,也是不同的。
天堂花园、树林、田野和平原照着光和热的层级而出现在天堂里;其中又有灌木丛或成片的树木、草坪和花坛。至内层或第三层天堂主要有一片片果园,其果实会滴出油,或提炼出油来;还有芳香四溢的花坛,其种子因香味和油而尝起来是甜的;又有发出类似香味的草地。中间或第二层天堂也有果园,其果实会滴出酒,或提炼出酒来;还有散发出宜人香气的花坛,其种子有各种微妙的味道;又有类似的草地。最低层或第一层天堂同样有与至内层天堂和中间天堂中的事物类似的事物,只是照着层级在快乐和宜人程度上有所不同。
此外,至内层天堂还有纯金的果实和种子,中间天堂有银的果实和种子,最低层天堂有铜的果实和种子;还有宝石和水晶制成的花朵。这一切都是从那里的土地中生发出的产物。那里有土地,和我们一样;但那里所有的东西都不是从所播撒的种子中产出的,只是从种子中被创造出来;那里的创造是瞬间的,持续时间有时很长,有时只是一会儿;因为在那里,它们靠来自天堂太阳,即主的光和热的力量存在,无需世界太阳的光和热的帮助。这就是为何我们地球的土地上的物质是固定的,发芽生长是恒定不变的;而天堂里的土地上的物质或实质不是固定的,因此,从它们中的发芽生长也不是恒定的。那里的一切事物都属灵的,只是在一个属世的表象之下;但在受制于我们世界太阳的土地上,情况就不同了。提及这些事是为了证实这一事实:一切属灵事物,无论在天堂里的,还是在世界上的,也无论在初始还是在终端,都有这三种力量在里面,即作用的力量,创造的力量和形成的力量;这些力量不断倾向于它们的终端,它们终止并存在于终端中。因此,天堂也有土地,因为那里的土地就是在终端中的这些力量。不同之处在于,那里的土地因其起源而是属灵的,而它们在这里是属世的;我们土地的生产是从属灵之物通过自然界这一媒介实现的,但在这些土地上,却无需自然界这一媒介。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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