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207

1207.“敬拜坐宝

1207.“敬拜坐宝座的神”表示对主的崇拜,主拥有天上地上的一切权柄。这从“敬拜”和“坐宝座的”的含义清楚可知:“敬拜”在此是指出于内心谦卑的崇拜;“坐宝座的”是指拥有天上地上权柄的,因为“宝座”当论及主时,是指整个天堂,以及那里的一切权柄。所指的,也是地上的一切权柄,因为天上的权柄和地上的权柄是不可分离的;事实上,灵界有天堂和地狱,不能与自然界分离;因此,天使和灵人不能与世人分离,因为他们是联系并结合在一起的。每个人,就其理解力的思维和意愿的情感而言,都在灵界,就在那里的社群中,因而一方面与天堂天使同在,另一方面与地狱灵同在。就其思维和情感而言,人就是一个灵;因此,当他死后成为一个灵时,就进入他在世时所在的那些社群。这清楚表明,既然主拥有天上的权柄,那么祂也拥有地上的权柄,这一个不能与那一个分离。在圣言中,无论此处还是别处,“神”都是指主,因为主拥有天上地上的一切权柄,如祂自己在圣言中所教导的;唯独祂是神。

(关于植物王国)

(2)自然界本身是死的,被创造出来,是为了属灵之物能以服务于功用的形式披上它为衣,从而得以终止。自然和生命是两回事。自然界从这个世界的太阳那里获得它的开始,而生命从天堂太阳那里获得它的开始。世界的太阳是纯粹的火,天堂的太阳是纯粹的爱。从前者发出之物被称为自然,从后者发出之物被称为生命。从纯粹的火发出之物是死的,而从纯粹的爱发出之物是活的。这表明,自然界本身是死的。自然界作为衣服或遮盖物而服务于属灵之物,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动物的灵魂,也就是属灵情感,披上世上的物质为衣;众所周知,它们的身体是物质的,人的身体也是物质的。

属灵之物之所以能披上物质为衣,是因为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一切物体,无论它们属于大气,水,还是属于土地,就其每个粒子而言,都是由作为一个原因的属灵之物产生的结果;结果照着这一公理与原因行如一体,并与它完全一致,即:结果里面没有不存在于原因中的事物,或说结果里面的事物无不存在于原因中。但不同之处在于,原因是一种活的力量,因为它是属灵的,而结果是一种死的力量,因为它是属世的。这就是为何诸如与灵界的事物完全一致的那类事物存在于自然界中,或说自然界中存在诸如与存在于灵界中的物体完全一致的那类物体,又为何这两者能紧密结合在一起。这些就是说自然界被创造出来,是为了属灵之物能以服务于功用的形式披上它为衣的原因。

自然界被创造出来,是为了属灵之物能在它里面终止,这一点从前面所说的可推知,即:灵界的事物是原因,自然界的事物是结果,结果就是终止或极限。哪里有一个最初,或第一原则,哪里就必有一个最后或终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由于一切居间事物都从最初而共存于最后或终端,所以创造工作在终端或最后事物中是完美的。世界的太阳就是为这个目的而被造的,自然界通过这太阳被创造出来,最后水陆星球被创造出来,以便能有一切属灵之物可以终止于其中,创造止于其上的终端物质。其它目的是,创造的工作可以不断在那里固定并持久,这个结果是通过人类和动物的代代产生,以及植物的不断发芽生长实现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由此回到它们的第一源头,这个结果是通过人实现的。居间物共存于终端,这一点从这一公理:结果里面没有不存在于原因中的事物,或说结果里面的事物无不存在于原因中,因而从自最初到终端的原因和结果的连续性明显看出来。


诠释启示录 #1025

1025.“众山也不

1025.“众山也不见了”表示不再有任何爱之良善。这从“山”的含义清楚可知,“山”是指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对此,参看AE 405, 510, 850a节)。“山”之所以表示爱之良善方面的教会,是因为“地”表示教会,而在灵界,那些处于对主之爱的天使都住在山地上。因此,“山”表示对主之爱的良善方面的教会。在灵界,这些天使都住在山上,因为他们是内层天使;在灵界,内层事物对应于高层事物,也实际上变成高层事物。这就是为何主因在至内层而被称为“至高者”,经上说祂“住在至高处”。

(关于总体上的诫命续)

从下面的概要解释可以进一步看出十诫的这三层意义是何性质:

第一诫,即“除我以外不可拜别神”在属灵-道德的意义上涉及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或任何人为神性;不可拜其它任何事物,也就是说不可通过将某种神性事物本身归于自然而拜自然;也不可拜其他任何人,也就是主的任何牧师或任何圣徒。它在属天-属灵的意义上涉及要承认唯一的神,而不是像古人和如今的一些异教徒那样照其品质而承认多神,也不是像如今立了一个创造的神,一个救赎的神和一个光照的神的基督徒那样照各自的作为而承认三个神。

这条诫命在神性-属天的意义上涉及唯独承认并敬拜主,三位一体在祂里面,即:父所指的来自永恒的神性本身;神的儿子所指的生在时间中的神性人身,圣灵所指的从这两者发出的神性。这些是按次序排列的第一诫的三层意义。从以其三重意义来看待的这条诫命清楚可知,它以概括的形式包含和囊括了关于本质上的神性的一切。

第二条诫命,即“不可亵渎神的名”,在其三层意义上包含和囊括了关于品质上的神性的一切,因为“神的名”表示神的品质。在其第一层或首要意义上,神的名是指圣言,取自圣言的教义,以及基于教义的口唇和生活的敬拜;在其第二层意义上,它是指主在地上的国度和主在天上的国度;在其第三层意义,它是指主的神性人身,因为这人身是神性本身的品质。主的神性人身在至高意义上就是神的名(可参看AE 224节)。其余的诫命同样有适合三层天堂的三层内义。主若愿意,我们将在别处论述这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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