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197.“说,哈利路亚”表示对主的荣耀。这从“哈利路亚”的含义清楚可知,“哈利路亚”是指对主的荣耀;因为在原文,“哈利路亚或哈利路耶”表示你们要赞美神,因而也表示你们要荣耀主。它表达了称谢和敬拜中的喜乐;如诗篇:
我的灵魂哪,要祝福耶和华;哈利路耶。(诗篇104:35)
又:
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当受祝福,从永远直到永远。愿众民都说,阿们,哈利路耶。(诗篇106:48)
又:
我们要祝福耶,从今时直到永远;哈利路耶。(诗篇115:18)
又:
愿每个灵魂都赞美耶;哈利路耶。(诗篇150:6)
以及其它各个地方(如诗篇105:45; 106:1; 112:1; 113:1, 9; 116:19; 117:2; 135:3; 148:1, 14; 149:1, 9; 150:1)。
(续)
属灵之物和属世之物就这样在世界上的每一个和一切事物中如此结合,就像灵魂在身体的每一个和一切事物中,或有效原因在结果的每一个和一切细节中,或一个产生的内在在其产物的每一个和一切细节中那样,这一点可通过自然界三个王国的主体和对象,也就是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来说明和证实。动物王国的所有主体和对象,无论总体还是个体,里面都有属灵事物和属世事物的这种结合,这一点从学者和协会在这个王国中所观察到,并记录下来供给那些喜欢调查原因的人研究的许多奇妙的事明显看出来。
动物的生命
众所周知,各种动物,无论大小,包括地上走的或爬的,天上飞的和水里游的,都凭被称为本能和本性的某种天生和植入的能力知道要如何繁殖它们的物种,幼崽出生后如何养育和喂养它们,以及适合它们吃的食物种类;它们仅凭外表、气味或味道就知道适合它们的食物,知道到哪里去寻找和搜集食物。它们还知道自己的住所和度假胜地,也知道它们的同伴和配偶在哪里,并通过它们发出的声音找到它们;而且它们从音调的变化中知道它们想要什么。关于这些事的知识就本身而言,是属灵的,它所源于的情感也是属灵的;但知识和情感的衣服来自自然,它们的产生也通过自然发生。
此外,就身体的器官、肢体和内脏,以及它们的功用而言,动物和人完全一样。和人一样,动物有眼睛和视觉,耳朵和听觉,鼻子和嗅觉,嘴巴和舌头,因而有味觉,也有触觉及其在身体各个部位中的一切变化。就身体内部而言,它们有相似的内脏,两个脑,心脏和肺,胃,肝,胰,脾,肠系膜,肠,以及除了分离和生成的器官外,其它产生乳糜和血液,并净化系统的一切器官。就神经,血管、肌肉、皮肤、软骨和骨头而言,它们也像人。这种相似性具有这种性质:人在这些事物方面就像动物。《属天的奥秘》一书在许多地方已经说明,人里面的这一切事物都与天堂社群具有一种对应关系;因此,这同样适用于动物。从这种对应关系中清楚看出,属灵的作用于属世的,并通过属世的产生它的结果,就像主因通过它的工具因行动一样。然而,这些只是见证存在于该王国中的结合的总体证据。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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