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186.“各样手艺的匠人在你中间决不能再遇见”表示不再有任何智慧、聪明和知识(科学)。这从“各样手艺的匠人”的含义清楚可知,“各样手艺的匠人”是指属于理解力的一切,因而是指智慧、聪明和知识(科学),因为这些属于理解力,理解力的至内层是智慧,中间层是聪明,最低层或终端层是知识(科学)。这就是“各样手艺的匠人”的含义,因为它们是理解力的天赋,这种天赋由“手艺”来表示。由于“手艺”表示这些,所以在那些描述帐幕的建造,以及用金线和蓝色、紫色、染过两次的朱红色线并捻的细麻制成的亚伦圣衣的圣言部分,经上说它们要用“匠人的工作”,在别处说“巧思者的工作”(出埃及记26:1, 31; 28:6; 39:8; 以及别处)。前面所提到的事物和此处所提到的事物都表示智慧、聪明和知识(科学)的事物;因此,论到身为匠人、制作这些事物的比撒列和亚何利亚伯,经上说,他们充满智慧,有聪明和知识(出埃及记31:3等; 36:1–2等)。
“匠人”表示来自人的自我的聪明,这一点明显可见于何西阿书:
他们用银子为自己造铸像,就是照自己的聪明造偶像,都是匠人的工作。(何西阿书13:2)
“铸像”和“偶像”表示遵照来自自我聪明的教义的敬拜;“银子”表示这种教义所来自的虚假;故经上说:“他们照自己的聪明造偶像,都是匠人的工作。”因此,在以赛亚书:
匠人铸造雕像,金匠用金包裹它,铸造银链;他寻找巧匠。(以赛亚书40:19, 20)
耶利米书:
有银子打成片,是从他施带来的,并有从乌法来的金子,都是匠人的工作、银匠的手工,又有紫色料和衣服,都是智者的工作。(耶利米书10:3, 9)
在此处和其它几处经文中,“偶像”、“雕像和铸像”都描述了自我聪明(参看AE 587b, 827a节)。
(续)
目的,中间原因和结果,也被称为首要目的,居间目的和最终目的。居间和最终目的被称为目的,是因为首要目的产生它们,是它们里面的一切,也是它们的存在和灵魂。首要目的是人的意愿之爱,居间目的是从属的爱,最终目的是可以说存在于其画像中的意愿之爱。既然首要目的是意愿之爱,那么可推知,居间目的因是从属的爱,故通过理解力被预见、提供和产生,最终目的是通过理解力被预见、提供和产生的功用,因为爱所产生的一切都是功用。有必要提前说明这一点,以便理解刚才所说的,即:显赫和财富可能是祝福,也可能是诅咒。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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