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185

1185.启18:2

1185.启18:22.“弹竖琴者,作乐者,吹笛者,吹号者的声音,在你中间决不能再听见”表示不再有任何内在和外在的喜乐。这从“声音”的含义清楚可知,各种乐器的“声音或响声”是指出于内在和外在情感的喜乐。它们因其和谐而表示情感,因为音乐的声音表达情感,并产生或唤起它们与喜乐。弦乐器表示属灵事物,管乐器表示属天事物,它们对应于情感(可参看AE 323b, 326a节)。至于“竖琴的声音,笛子的声音和吹号的声音”具体表示什么,这只能从情感看出来;这些情感分为两种,即属灵的和属天的;属灵情感来自真理,属天情感来自良善;但它们具有三个层级,即至内层、中间层和终端层或最外层;至内层就是诸如在至内层天堂中的那个层级,中间层就是诸如在中间天堂中的那个层级,终端层或最外层则是诸如在最低层天堂或终端天堂中的那个层级。

(续)

(10)圣治的第十条律法是,当显赫和财富使人误入歧途时,正是他出于自己的谨慎将自己引入显赫和财富,因为按照圣治,人只被引入那些不会使人误入歧途,而是对他的永生有用的事物中;事实上,圣治在人身上的一切都着眼于永恒,因为作为神、使人为人的生命是永恒的。有两样东西尤其影响人们的心智,就是显赫和财富。显赫与对荣耀和名誉的爱有关,财富与对金钱和财物的爱有关。它们特别影响人们的心智,因为它们尤其属于属世人;因此,纯属世人对它们没有其它概念,只认为显赫和财富是来自神的真实祝福,而事实上,它们可能是诅咒,这可从以下事实清楚推断出来:善人和恶人都拥有它们。我见过天堂里的显赫和财富,也见过地狱里的显赫和财富;因此,如前所述,当显赫和财富不使人误入歧途时,它们来自神;但当它们使人误入歧途时,它们来自地狱。

在世上,人没有区分它们是来自神,还是来自地狱,因为与属灵人分离的属世人无法感知到这种区别,或说无法区分它们;但来自属灵人的属世人能看到这种区别,或说能区分它们,但即使这样也很困难,因为属世人从小就被教导假冒属灵人。因此,当他向教会、国家、社区、同胞,因而向邻舍履行功用时,他不仅断言,而且还能说服自己相信,他是为了教会、国家、社区、同胞和邻舍而做的;然而,他可能是为了作为目的的自我和世界而做的。人处于这种盲目的状态,是因为他没有通过任何争战来除去自己身上的邪恶;只要邪恶依旧存在,人就无法出于其属世人中的属灵人看到任何东西。他就像一个以为自己醒了的梦中之人,或像一只把黑暗看作光明的夜鸟。当天堂之光的门关闭时,这就是属世人。天堂之光就是光照属世人的属灵人。既然最重要的是要知道显赫和财富,或对荣耀和名誉的爱,对金钱和财物爱,是目的还是手段,因为它们若是目的,就是诅咒,但它们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就是祝福,那么我们首先论述目的和手段。


诠释启示录 #1049

1049.启17:6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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