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180

1180.“因为神已

1180.“因为神已经在她身上伸了你们的冤”表示因他们的弃绝,或因他们对这些的弃绝。这从“伸冤”的含义清楚可知,“伸冤”是指照着行为报应,因而是指把“巴比伦”所指的那些人扔进地狱,进而把他们从他们以前所在的地方赶出去。

(续)

(3)主为每个民族提供了一种普遍的拯救方法。从前面所说的清楚可知,一个人无论身处何种宗教,都能得救。因为他知道必须避开的邪恶和来自邪恶的虚假,当避开它们时,他就知道当行的良善和当信的真理。在避开邪恶之前,他所行的良善和所信的真理本身不是良善和真理,因为它们来自人,而不是来自主。在此之前,它们不是良善和真理本身,因为那时,它们在人里面没有生命,或说没有活在人里面。一个竭尽所能地知道一切良善和一切真理,却不避开邪恶的人,什么都不知道。他的良善和真理会被邪恶吞没或逐出,以至于他变得愚蠢,即便在世上没有变得愚蠢,后来也会变得愚蠢。而一个知道很少的良善和很少的真理,却避开邪恶的人,会知道这些良善和真理,还会学到更多,并变得智慧,即便在世上没有变得智慧,后来也会变得智慧。因此,既然凡持有某种宗教信仰的人都知道当避开的邪恶和来自邪恶的虚假,并因避开它们而知道当行的良善和当信的真理,那么清楚可知,主为每个持有某种宗教信仰的民族提供了一种普遍的拯救方法。

对基督徒来说,这个方法或媒介存在于一切完全之中;伊斯兰教徒和外邦人或异教徒来说,它也存在,只是没有存在于完全之中。把他们区分开来的剩下的一切,要么是本身无关紧要的仪式,要么是可行、可不行的良善,或可信、可不信的真理,但人仍可以得救。邪恶被移除后,人就能看到良善和真理的品质;基督徒从圣言中看到它,伊斯兰教徒从《古兰经》中看到它,外邦人或异教徒从他的宗教或宗教原则中看到它。基督徒从圣言中看到,神是一,主是世界的救主,本身为良善的一切良善和本身为真理的一切真理都来自神,无一来自人;必须有洗礼和圣餐;有天堂和地狱,有死后的生活,行善的上天堂,作恶的下地狱。他出于真理相信这些事,并且他若没有处于邪恶,还会出于良善做这些事。与这些和十诫不一致的其它一切,他都会忽略。伊斯兰教徒从《古兰经》中看到,神是一,主是神的儿子,一切良善都来自神,有天堂和地狱;有死后的生活,要避开十诫所禁止的邪恶。他若照后者行事,并相信前者,也会得救。外邦人或异教徒从他的宗教或宗教原则中看到,有一位神,要尊祂为圣,要敬拜祂,良善来自祂;有天堂和地狱;有死后的生活;要避开十诫所禁止的邪恶。他若照后者行事,并相信前者,就会得救。由于大多数外邦人或异教徒都觉得神是人,而神-人就是主,所以死后,当他们被天使教导时,就承认主,后来从主那里接受他们以前所不知道的真理。他们不会因没有洗礼和圣餐而被定罪;圣餐和洗礼是只给那些拥有圣言,并从圣言知道主之人的;它们是主教会的象征,也是见证和保证,即:那些照着主在圣言中的诫命相信和生活的人将得救。


诠释启示录 #1150

1150.启18:1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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