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174.“说,有何城能比这大城呢”表示对这教义和宗教或宗教说服竟然被摧毁而感到惊讶。这从“大城”的含义清楚可知,“大城”,也就是巴比伦,是指它的教义和宗教或宗教说服;因为“城”表示教义,“巴比伦”表示它的宗教或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134节);他们喊着说“有何城能比它呢”表示对它们被摧毁感到惊讶,这从他们看见烧她的烟可推知。
(续)
但主是如何流入的,或说通过流注进入的,人是如何被相应地引导的,这只能从灵界得知。在灵界,就其灵,也就是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而言,人就在灵界,因为这些情感和思维构成人的灵;正是这灵出于自己的情感,而不是出于身体在思考。人的思维来自他的情感,这些情感从各个方向延伸到灵界社群,照着情感的量和质而延伸到更多或更少的社群。就其灵而言,人就在这些社群里面,就像用长长的绳索一样与它们连在一起,这些绳索限制了他能在其中行走的空间。然后,随着他从一种情感转到另一种情感,他也从一个社群转到另一个社群,无论他在哪个社群,无论他在社群中的哪个地方,都有一个中心,情感及其思维从这个中心延伸到作为周边的其它一切社群;这些社群就这样处于与中心的情感的不间断联系中,当时人就出于这种情感思考和说话。人在世上时,就为自己获得这种气场,这是他的情感和由此而来的思维的气场;他若是邪恶的,就在地狱,他若是良善的,就在天堂。人没有意识到情况是这样,因为他不知道这些事物的存在。通过这些社群,人,也就是人的心智,尽管被束缚着,但仍自由行走;主引导他,在他所走的每一步上,并从每一步来引导他。然而,主不断规定,人不可以有其它想法,只要知道他凭自己完全自由地行走;他被允许说服自己相信这一点,因为这是出于圣治的律法,即:人要去往他的情感所愿意的任何地方。如果他的情感是邪恶的,那么他就被带到地狱社群;他若不仰望主,就会更内在、更深地被带入这些社群。然而,只要人出于自由愿意跟随,主仍像牵着手那样引导他,允许并撤回他。另一方面,人若仰望主,就会照着这些社群所在的秩序和联系而逐渐从这些社群中被领出来;唯独主知道这种秩序和联系。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按着连续不断的步骤,他从地狱中被领上天堂,并进入天堂。
主在人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做这一切,因为人若意识到了,就会因引导自己,或做自己的向导而干扰了这一过程的连续性。对人来说,从圣言学习真理,通过真理知道何为良善,从真理和良善知道何为邪恶和虚假,以便他可以受真理和良善影响,不受虚假和邪恶影响,就足够了。诚然,在知道良善和真理之前,他可能知道邪恶和虚假,但不能看见并感知到它们。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人才能在自由中貌似凭自己从一种情感被引到另一种情感。人若承认主的圣治在一切细节中,就会照着他对良善和真理的情感而被引导;但他若不承认主的圣治,就会通过许可、照着他对邪恶和虚假的情感被引导。人无法以其它方式被引导,从而能获得与情感相对应的聪明;他只有貌似凭自己出于真理与邪恶争战,才能获得这种聪明。有必要揭示这一点,因为人们不知道圣治是持续不断的,并进入人生活的最微小的细节中,还因为人们不知道圣治的运作模式。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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