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1171.“都远远地站着”表示现在不像以前那样因恐惧而处于这些事物。这从“远远地站着”的含义清楚可知,“远远地站着”是指处于外在(对此,参看AE 1133节);故在这种情况下是指因恐惧而没有处于愚蠢虚幻的智慧、聪明和知识,他们以前用它们来确认其教义和宗教或宗教说服的邪恶和虚假;因为当人看见那些处于其中的人所受的惩罚和折磨时,恐惧会使他从这些东西中退出。
(续)
对于前面所说的,补充以下内容:
(1)改造之前,理解力的光就像月光,照着真理和良善的知识而清晰;但改造之后,它就像阳光,照着将真理和良善的知识应用于生活的功用而清晰。
(2)理解力之所以没有被摧毁,是为了人可以知道真理,并出于真理看见他意愿的邪恶,并因看见它们而貌似出于自己抵制它们,从而被改造。
(3)然而,人不是靠理解力被改造的,而是通过理解力认识真理,并出于这些真理看见邪恶而被改造的;因为主的圣治运作进入人的意愿之爱,并从这爱进入理解力,而不是从他的理解力进入他的意愿之爱。
(4)意愿之爱照其品质而赋予聪明。来自属灵之爱的属世之爱在文明和道德的事物上赋予聪明;但属世之爱中的属灵之爱在属灵事物上赋予聪明。但纯属世之爱和来自它的骄傲自大不会在属灵事物上赋予聪明,而是赋予确认它所喜欢的任何东西的能力,并且确认后,理解力如此迷恋,以至于视虚假为真理,视邪恶为良善。然而,这爱不会夺走理解在自己光中的真理的能力;当它存在时,它会夺走它,但当它不存在时,不会夺走它。
(5)当意愿被改造,属于理解力的智慧变成属于意愿的爱的智慧时,或当智慧成为对真理和在自己形式中的良善的爱时,人就像春天的园子,在春天,热与光合一,将灵魂或生命赋予萌芽。属灵的萌芽就是来自爱的智慧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产物里面都有来自这爱的一个灵魂,而它的衣服来自智慧。因此,意愿就像父亲,理解力则像母亲。
(6)这就是人的生命,不仅是他心智的生命,还是他身体的生命,因为心智的生命与身体的生命通过对应行如一体。事实上,意愿或爱的生命对应于心脏的生命,理解力或智慧的生命对应于肺脏的生命;这些是身体生命的两个源头。人不知道情况就是这样;但正因如此,恶人无法生活在天堂,善人也无法生活在地狱。因为两者中的每一个若不在那些与他意愿的生命,因而与他理解力的生命行如一体的人当中,都会变得像死了一样。当他在这些人当中,且只有在这些人当中时,他的心脏才会自由跳动,他的肺脏才会自由呼吸。
1150.启18:13.“并肉桂、香料”表示被亵渎的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这从“肉桂”和“香料或香”的含义清楚可知:“肉桂”是指属天之爱的良善(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香料或香”是指属天之爱的真理,这真理是智慧之良善,因为它来自属天之爱的良善。所表示的是出于属天之爱的敬拜,因为这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而前一节经文列举了与教义有关的事物。此处所表示的,是那些与敬拜有关的事物,这一点可从接下来的话,以及如此多的细节被列举出来明显看出来;若不是为了描述从头到尾对敬拜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是不会这样做的。教义与敬拜之间有这种区别:教义教导当如何敬拜神,人当如何生活才能离开地狱,接近天堂;但这些事是通过敬拜实现的,因为敬拜既是口头上的,也是实际的。
“肉桂”之所以表示属天之爱,是因为它是最优质的香料,因此,圣膏油是用肉桂和其它香料一起来制备的(可参看出埃及记30:23, 24)。圣膏油表示神性之爱,香料,也就是珍贵的没药、芳香的肉桂、甜甘蔗和桂皮,表示神性智慧,当与橄榄油连在一起时,表示与主的神性之爱合一的神性智慧。这些香料表示神性智慧,是因为“气味”表示感知,感知属于智慧。由于这就是膏油的含义,所以用于敬拜的一切事物都被膏油分别为圣,如祭坛,会幕,约柜和施恩座并基路伯,以及亚伦的圣衣和亚伦本人。这清楚表明,“肉桂”表示属天良善,“香料或香”表示从这良善发出的事物,这一切事物都与真理有关,真理在其形式上是智慧。这真理被称为智慧之良善,因为它从属天之爱的良善中获得其本质。出于这爱的敬拜已经被亵渎,这一点从前面关于对教义的一切事物的亵渎所说的明显看出来;当教义的一切都被亵渎时,敬拜的一切也都被亵渎了,因为敬拜来自教义,并照着教义进行。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
(4)圣治的第四条律法是,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因为一切强迫都会夺走自由,但人应该自我强迫,因为自我强迫就是出于自由行动。人的自由属于他的意愿;它从意愿那里存在于理解力的思维中,并通过思维表现在口中的言语和身体行为中。因为当人出于自由意愿某事时,他会说:“我愿意这样思考,愿意这样说,愿意这样做。”此外,人从意愿的自由中拥有思考、说话和行动的能力;意愿赋予这种能力,因为它是自由的,或它给予自由。既然自由属于人的意愿,那么它也属于他的爱,因为除了属于其意愿的爱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构成人的自由。原因在于,人的爱如何,他就如何,或说人具有如他的爱那样的品质;因此,凡从他意愿的爱发出之物都从他的生命发出。这清楚表明,自由属于人的意愿、爱和生命;因此,它与他的自我、性质和性情构成一体。
由于主的意愿是,从祂自己来到人这里的一切都要被归给人,就好像是他自己的(否则,人里面就没有用来实现结合的互动的手段),所以这是圣治的一条律法:人的理解力和意愿决不可以受到别人的一丁点强迫。谁不能思想并意愿邪恶或良善,以反对法律,或遵守律法,反对君王或同意君王,甚至反对神,或顺服神呢?然而,人不被允许说和做他所思想和意愿的一切;因为有恐惧在强迫外在,但这些恐惧不能强迫内在。原因在于,外在必须通过内在被改造,但内在不能通过外在被改造;因为内在流入外在,反过来不行,或说内在通过流注进入外在,但外在不进入内在。此外,内在属于人的灵,外在属于他的身体;由于必须被改造的,是人的灵,所以它不可以被强迫。
尽管如此,有些恐惧会强迫人的内在或他的灵,但它们只是那些从灵界流入,或说通过来自灵界的流注进入,一方面与地狱的惩罚有关,另一方面与失去神的宠爱有关的恐惧。但对地狱惩罚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外在恐惧,而对失去神的宠爱的恐惧是一种属于思维和意愿的内在恐惧或敬畏;它是添加到爱上,并与爱结合,最终与爱构成一个本质的神圣恐惧或敬畏。它就像一个人爱另一个人,并出于对他的爱而害怕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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