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142

1142.“宝石、珍

1142.“宝石、珍珠”表示被亵渎的来自圣言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这从“宝石”和“珍珠”的含义清楚可知:“宝石”是指来自圣言的真理的知识(对此,参看AE 717节);“珍珠”是指良善的知识(对此,参看AE 1044节)。由于这些知识都是事实真理(或科学真理),或属世人的真理,所以“宝石”表示可以用来获得良善的真理,“珍珠”表示可以用来获得真理的良善,因为圣言的每一个部分里面都有真理与良善的婚姻。原因在于,真理不是真理,除非它关注良善,或从良善发出,良善不是良善,除非它关注真理,或通过真理存在。因此,真理和良善就像在一个婚姻中那样结合在一起,真理和良善仿佛从婚姻中存在。这就是为何在此处和圣言的别处,经上提到的事物都是成双成对的,其中一个表示良善,另一个表示真理,如“金和银”、“宝石和珍珠”、“细麻布和紫色料”、“丝绸和朱红色料”、“象牙的器皿和极宝贵的木头器皿”、“铜、铁和大理石”,“金、珍珠、紫色料、朱红色料、极宝贵的木头和铜”表示各种良善,“银、宝石、细麻布、丝绸、象牙、铁和大理石”表示各种真理。在其它地方也是如此。但此处这一切事物都表示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因而表示邪恶和虚假,如刚才阐述金银的含义时所说的那样。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首先要说明地狱是由谁组成的。地狱是由灵人组成的,他们在世为人时,否认神,承认自然,过着违背神序的生活,热爱邪恶和虚假,尽管为了表现,他们的行为在世人面前不是这样。因此,这些人要么在真理上是疯狂的,要么蔑视真理,或从心里否认它们,即便嘴上不否认。地狱就是由自创世以来所有这样的人组成的。所有这些人都被称为魔鬼或撒旦;自我之爱在里面占主导地位的人被称为魔鬼,世界之爱在里面占主导地位的人被称为撒旦。在圣言中,“魔鬼”是指魔鬼所在的地狱,“撒旦”是指撒旦所在的地狱。此外,主也把魔鬼结合在一起,使他们可以说为一,撒旦也是如此;这就是为何地狱被称为单数形式的魔鬼和撒旦。

地狱不是由直接被造的灵人组成的,天堂也不是由直接被造的天使组成的;相反,地狱是由生在世上的人组成的,他们自己把自己变成了魔鬼或撒旦,天堂同样是由生在世上的人组成的,他们被主变成了天使。就属于其心智的内层而言,所有人都是灵,在世上披上了一个物质身体,这个物质身体在灵之思维的指引之下,并在灵之情感的控制之下;因为心智,也就是灵,起作用,身体,也就是物质,被作用;在脱去物质身体之后,每个灵在形式上都是一个人,类似于他在世为人时的样子(AE 1127)。这一切清楚表明,地狱是由谁组成的。


诠释启示录 #976

976.“你给他们血

976.“你给他们血喝”表示因此,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这从“喝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喝血”是指吸收或接受虚假,因为“血”表示被歪曲的真理,“喝”表示吸收或接受。由于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所以此处“喝血”表示处于邪恶之虚假。被歪曲的真理就是邪恶之虚假,因为邪恶歪曲真理。他们处于邪恶之虚假在此被归因于主;因为经上说“你给他们血喝”,好像是主出于复仇这么做的,尽管主从不因人向祂所行的邪恶而报仇。这清楚表明,内义就隐藏在这些话里面,当字义,也就是表面真理的意义被脱去时,这内义就显现出来。当字义被脱去时,灵义就显现,也就是说,主没有给他们血喝,而是人给自己血喝;换句话说,人因他所处的邪恶而歪曲了圣言,因此,他处于邪恶之虚假。

(关于第五诫续)

为证实前面所说的,以法官为例:所有因热爱审判的职能是为了从判决中获利,而不是为了对自己国家的功用而将正义变成贪赃枉法的法官都是盗贼,他们的判决是盗窃。同样,如果他们根据友情和偏袒来审判,那么这些判决也是盗窃,因为友情和偏袒也是好处和利益。只要这些东西被视为目的,审判被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么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邪恶,就是圣言中的恶行,不行公平和公义,侵害穷人、穷乏人、孤儿、寡妇和无辜者权益的意思。事实上,即便他们行公义,却视利益为目的,他们的确做了善行,但就他们而言,这不是良善;因为公义,也就是神性,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手段,这种利益是目的;被视为目的东西就是一切,或全部中的全部,而成为手段的东西什么都不是,除非它服务于目的。因此,死后,这些法官继续既爱公义,又爱不公义,作为盗贼被判下地狱。我根据我所看到的这样说。他们就是那些避免邪恶不是因为它们是罪,只是因为他们害怕世间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名声、荣誉和职位,由此失去利益的法官。

而那些避开邪恶是因为邪恶是罪,避开它们是因为它们违背神性律法,因而违背神的法官则不然。这些法官视公义为目的,将其作为神性来崇敬、珍视和热爱。可以说,他们在公义中看到神,因为一切公义,就像一切良善和真理一样,都来自神。他们总是将公义与公平,公平与公义联在一起,知道公义若要成为公义,就必属于公平,公平若要成为公平,就必属于公义,就像真理属于良善,良善属于真理一样。由于这些法官视公义为自己的目的,所以对他们来说,给予判决就是在做善行。然而,就他们而言,这些作为,也就是判决,照着他们的判决或多或少关注友情、偏袒或利益,也照着它们里面或多或少为了公众利益,也就是说,为了让公义可以在同胞当中掌权,让那些依法生活的人可以拥有安全而对公义的爱而或多或少是良善。这些法官在与他们的作为相一致的程度上而拥有永生;因为他们受审判,就像他们自己审判人一样。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

目录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