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138

1138.启18:1

1138.启18:11.“地上的客商也都为她哭泣悲哀”表示那些为了谋取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之人的哀恸和悲伤。这从“客商”和“哭泣悲哀”的含义清楚可知:“客商”是指那些获得教会的真理和良善的知识之人,在反面意义上是指那些获得邪恶和虚假的知识之人,在此是指那些为了利益,也就是名誉和财富而获得属于这个宗教或宗教说服的事物或知识之人。这就是“客商”的含义(可参看AE 840, 1104节)。“哭泣悲哀”是指悲伤和哀悼。这种宗教或宗教说服有四种人,此处描述了他们,即:被称为“地上列王”的人,被称为“地上客商”的人,被称为“货物客商”的人,被称为“船主和水手”的人。启18:9, 10论述了“地上的列王”,启18:11–14论述了“地上的客商”,启18:15–16论述了“货物的客商”,启18:17–19论述了“船主和水手”。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由此明显可知,主只有通过这些律法才能把人引入天堂,尽管祂拥有神性之爱,神性智慧和神性能力,也就是全能,并且祂出于神性之爱意愿,凭神性智慧知道一切,凭神性能力能做祂所意愿的事。因为被称为圣治律法的这些律法,是关于改造和重生,因而关于人类救赎的秩序律法,主不可能反对这些律法,因为反对它们就是反对祂自己的智慧和自己的爱,因而反对祂自己。第一条律法是,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然而,他仍应承认他所思所愿、所说所行的属于爱和信的良善和真理都来自主。这条律法暗示了第二条律法,即:人拥有自由,这自由也应看似他自己的,但他仍应承认,这不是他的,而是在他里面的主的。

这条律法从前一条律法可推知,因为自由与生命合而为一;没有自由,人无法感觉并感知到生命似乎在他里面;正是出于自由,他才感觉并感知到这生命,因为正是出于自由,在一个人看来,他生命的一切行为似乎都是他自己的,是他所固有的;自由就是出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则貌似出于自己思考、意愿、说话和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属于意愿,因为一个人会说,我有能力做我所意愿的事,我意愿我有能力所做的事;换句话说,我处于自由。再者,谁不能出于自由认为这一件事是善的,那一件事是恶的,或这一件事是真的,那一件事是假的?因此,自由,连同生命一起被赋予人,它从未从人那里被夺走;事实上,它被夺走或削弱到何等程度,人就在何等程度上感觉并感知到,他不是自己在活着,而是另一个人在他里面活着,并且属于他生命的一切事物的快乐都被夺走,或减少了,因为他成了奴隶。

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因而似乎是他自己的,这一点无需其它证据,只需经历本身就能得到证明。除了当他思考时,他出于自己思考,当他意愿时,他出于自己意愿,当他说话和行动时,他出于自己说话和行动之外,谁还有其它任何感觉或感知?但根据圣治的律法,人不可以知道别的,因为没有这种感觉和感知,他无法将任何事物接收到自己这里,或归于自己,或从自己那里产生任何事物,因而将不是来自主的生命的接受者,只是生命的代理人。他就像个机器,或像没有理解力和意愿的直立雕像,双手下垂,等待无法被赋予的流注。因为生命若不貌似被人接受和采用,就不会被保留,而是流过去,人由此从活的变得像一个死人,从一个理性灵魂变得没有理性,因而要么成为野兽,要么成为树桩。因为他将失去生活的快乐,也就是每个人貌似出于自己从接受、采用和产生中所获得的快乐;然而,快乐与生活行如一体,当夺走了生活的一切快乐时,你就会变冷并死亡。

如果不是出于圣治的律法,人应感觉并感知到生命和属于生命的一切似乎在他里面,他只是要承认良善和真理不是来自他自己,而是来自主,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无论良善,还是真理,因而无论爱还是信,会归给他。如果没有任何东西能被归给,那么主就不会在圣言中吩咐说,人必须行善避恶,如果他行善,天堂将是他的产业,如果他作恶,地狱将是他的份;事实上,既不会有天堂,也不会有地狱,因为没有这种感知,人将不是人,因而将不是主的居所。主渴望人貌似出于自己来爱祂;因此,主与人一起住在祂自己的东西里面,主为了这个目的而将自己的东西赐予人,好叫祂可以反过来被爱。因为神性之爱在于这一点:它渴望自己的东西属于人,除非人感觉并感知到来自主的东西似乎是他自己的,否则情况不会是这样。

如果不是出于神性律法,人出于感觉和感知,只知道生命在他里面,那么人就不可能有他为之行动的目的;然而,他有这种目的是可能的,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似乎在他自己里面。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就是他的爱,也就是他的生命,而他为之行动的目的是他的爱或生命的快乐,目的在其中呈现自己的结果是功用。他为之行动的目的,也就是他生命之爱的快乐,在人里面被感觉和感知到,因为他行动所出于的目的能使他感觉和感知到它;如前所述,这目的就是爱,也就是生命。但当一个人承认属于他生命的一切都来自主时,主就会赐下祂爱的快乐和祝福,只要这个人作出这种承认,并履行功用。因此,当人通过承认和来自爱的信貌似出于自己将他生命的一切都归于主时,主反过来就会将祂生命的良善归于人,这良善伴随着一切满足或幸福和祝福。主也允许他从内层敏锐地感觉和感知到这种良善在他自己里面,就好像是他自己的,而且人越发自内心意愿他以信所承认的,就越敏锐。那时感知是相互的,因为主所喜悦的感知是,祂在人里面,人在祂里面,人所心满意足的感知是,他在主里面,主在他里面。这就是藉着爱,主与人,并人与主的结合。


诠释启示录 #789

789.启13:4.

789.启13:4.“他们都拜那龙,它把权柄给了兽”表示对唯信得救和称义的承认,唯信得救和称义通过这些设计的结合方式被确立或强化和证实,从而在教义上被接受。这从“拜”、“龙”和“兽的权柄”的含义清楚可知:“拜”是指承认并尊崇为神性,从而在给教会的教义上接受,因为那些承认神性并出于这种承认尊崇它的人就拜它,也在给教会的教义上接受它;“龙”是指那些在教义和生活上处于与仁分离之信,因而承认唯信得救和称义的人(对此,参看AE 714节);从龙所获得的“兽的权柄”是指通过设计的信仰与作为的结合方式而对该信条的确立或强化和证实(参看AE 786节)。由此清楚可知,“他们都拜那龙,它把权柄给了兽”表示对唯信得救和称义的承认,唯信得救和称义被这些设计的结合方式确立或强化和证实,从而在教义上被接受。虽然我们说,唯信得救和称义通过设计将它与善行结合的方式被确立或强化和证实,但这句话必须这样来理解:这教义决不能通过任何方式被确认或强化和证实,因为这个信条由“龙”来表示,通过来自属世人的推理对它的确认或证实由这“兽”来代表;“龙及其兽”表示与圣言不一致,不能与它结合的东西。

为叫人清楚明白,它不能被结合,我要在此说明:唯信决不能产生任何良善;换句话说,从唯信中决不能产生任何好果子。人们以为,信就相信主为我们的罪遭受十字架的苦难,由此把我们从地狱中救赎出来,使人称义并得救的,主要是对这些事的信仰。此外,人们还以为,信就相信神是三位一体,相信圣言教导的那些事,相信永生和最后审判之日的复活,以及教会所教导的其它事。由于他们将信仰与仁爱的生活,也就是与行善分离,所以如今绝大多数人以为,知道这些事,思想并谈论它们就是得救之信;因此,他们不注意去意愿和实行它们;他们甚至不知道他们当意愿和实行什么。教会也不教导这一切,因为教会的教义是唯信的教义,不是生活的教义。他们将生活的教义称为道德神学,而他们轻视道德神学,因为他们认为,道德生活的美德本身虽是善行,但对得救毫无贡献。

然而,知道、思想并谈论上述这些事并不是信,它们即便被称为信,仍不会像树结出果实那样产生良善,这一点可从以下事实明显看出来:

(1)人将他所知道、思想并谈论的一切,只要他理解,都称为真理;将他所意愿并实行的一切,只要他喜欢,都称为良善;因此,真理属于人的信,良善属于他的爱。由此清楚可知,属于信的真理不同于属于爱的良善,或说信之真理不同于爱之良善,就像知道和思想不同于意愿和实行一样。从以下事实可知它们是不同的,并且何等不同:人有可能知道、思想、谈论,甚至理解他因不喜欢而不意愿和实行的许多事;而另一方面,凡人出于爱意愿和实行的,他都出于信去思想和谈论,即便没有在世人面前如此行,在独自一人,只剩下他自己时也会如此行。由此可推知:

(2)人的爱和意愿进入其信和思维的一切,而信和思维却不能进入其爱和意愿。因为人所爱的,他也喜欢去实行、知道、思想、谈论和理解,从而喜欢去信。同样,如果用意愿来取代爱,那么人所意愿的,他也愿意去实行、知道、思想、谈论和理解,从而愿意去信。论及爱的话同样可以论及意愿,因为爱属于意愿,意愿是爱的容器。由此可推知,爱产生信,就像意愿产生思维一样。由于信和思维一样被产生,而爱和意愿一样去产生,所以可知,说信产生爱是一种颠倒。由此明显可知,相信信产生被称为善行的良善,就像树结出果实一样,就是相信违反秩序的东西。

(3)在此论到信和爱的话,也适用于真理和良善,因为真理属于信,信属于真理;事实上,人所相信的,他称之为真理。良善也属于爱,爱属于良善;因为人所爱的,他称之为良善。严格来说,就本身而言,真理只是形式上的良善;因为良善的确能以诸如被感觉到的方式来呈现自己,但却无法被看见,除非以某种形式。它呈现自己,以至于在思维上,因而在理解力和感知上被看见所处的形式被称为真理。由此可推知,爱产生信,就像良善产生真理一样;因此,信不像树结出果实那样产生爱之良善。

(4)此外,知道,并由此思想和谈论来自记忆;而出于爱意愿和实行来自生命。人能从记忆思想和谈论很多不是来自他生活(这生活就是爱)的事;每个伪君子和奉承者都是这样。然而,当独自一人时,他不会出于不来自他爱的生命或生活思想和谈论任何东西,因为爱就是每个人的生活,爱怎样,生活就怎样;而记忆只是一个仓库,生活从中拣选它所思想和谈论的东西,凡服务于生活的,都会滋养它。因此,说信就像树结出果实那样产生良善,就是说人的思维和言语产生他的生活,他的生活不产生他的思维和言语;然而,恶人,即便非常坏的人,也能出于记忆思想和谈论真理,而只有善人才能出于生活如此行。

(5)唯信,或与行为上的良善,也就是善行分离之信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从信的本质明显看出来:信的本质就是仁爱,仁爱就是对做属于信的那些事的情感。因此,无仁之信就像没有情感的思维;由于没有情感的思维不是思维,所以无仁之信不是信。因此,谈论无仁之信就是谈论没有情感的思维、没有灵魂的生命、没有存在的显现、没有形成之物的形式、没有产生之物的产物和没有原因的结果。因此,唯信是非实体;从非实体中产生行为上的良善,也就是善行,就像一棵好树结出果实一样,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由此被相信成为某种事物的东西不是任何东西。

(6)由于无仁之信是不可能的;然而,对一个事物看上去就像是信,也被称为信的思维和说服是可能的,但它不是得救之信,只是历史的信,因为它是从别人的口中发出的。事实上,一个人若从他认为值得相信的另一个人那里相信某种东西,接受它,把它储存在记忆中,并出于记忆思想和谈论它,却看不到它是假的还是真的,就只是将它作为某种历史的东西来持有。然而,如果他通过来自圣言的表象和来自历史之信的推理而在自己里面确认它,那么对他来说,它就变成说服的信,而说服的信就像猫头鹰的视觉,在黑暗中看见物体,在光明中却什么也看不见。这种说服的信从对虚假的一切确认中存在。因为一切虚假都能被确认,直到它看似真理;被如此确认的虚假发出一种昏昧之光。由此也清楚看出,这种信不能产生善行。

(7)由于思维的信无非是历史的信或说服的信,所以可推知,它只是属世之信。事实上,属灵之信是从属灵之爱,也就是仁爱产生的,就像光是从太阳产生的一样;属灵之信并不产生属灵之爱,就像光不产生太阳一样。因此,纯属世之信从纯属世之爱中产生,而属世之爱从自我之爱获得其灵魂,而自我之爱的快乐是被称为玩乐、欲望或淫荡的肉体快乐,从这些涌出各种邪恶,从这些邪恶又涌出虚假。由此清楚可知,从这些发出的信不能像树结好果子那样产生良善,即便它产生某些良善,它们也是源于人之自我的良善,这些良善本身是邪恶,同时也是寻求功德的良善或说邀功的良善,寻求功德的良善是极不公正的。但属灵之信则不然,我们会在下文论述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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