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诠释启示录 #1111

1111.启18:5

1111.启18:5.“因她的罪已滔天”表示因为他们的邪恶关闭了天堂。这从“罪”和“滔天”的含义清楚可知:“罪”是指源于对自我和世界的爱之邪恶(AE 1108节);“滔天”是指关闭天堂,因为邪恶,尤其源于在巴比伦人中间掌权作王的这种自我之爱的邪恶,关闭天堂;他们的自我之爱是对统治世界、圣言、教会和天堂,统治主自己的爱。“滔天”之所以表示关闭天堂,是因为邪恶当抵达天堂时,就会关闭它,它们具有这种效果。天使因在天堂之下的那些人的邪恶而进入一种要么难过,要么悲伤,要么恐惧,要么愤怒的状态;他们进入这种状态,不是因为他们看到了那些处于这些邪恶的人,从而意识到邪恶具有这种效果,而是因为当来自邪恶的虚假抵达天堂时,它们就会产生这种效果。事实上,在天堂,所有人都处于来自对主之爱的良善,处于对邻之仁,而源于自我之爱和世界之爱的邪恶与这些良善截然对立;当一个对立面对抗另一个,如此处,也就是说,当魔鬼的邪恶对抗属天的良善时,那些处于属天良善的人要么难过,要么悲伤,要么恐惧,要么被激怒;当情况是这样时,他们就会转身离开,因此天堂就关闭了。但主仍规定,那些处于邪恶的人,尤其那些处于最坏的邪恶之人,要远离天堂,以便天使不受他们侵扰。

(关于《亚他那修信经》续,关于主)

主里面有一个三位一体,即:被称为父的神性本身,被称为子的神性人身,被称为圣灵的神性发出或发出的神性,这一点可从圣言、神性本质和天堂明显看出来。从圣言:在圣言中,主自己教导说,父与祂为一,圣灵从祂和父那里发出;主还教导说,父在祂里面,祂在父里面,真理的灵,也就是圣灵,不是从自己说的,而是从主说的;再者,这一点从旧约圣言中的经文也看出来,在那里,主被称为“耶和华”、“神的儿子”和“以色列的圣者”。

从神性本质:独自的一个神性是不可能的,而是必须有一个三位一体。这三位一体是存在(或实体),显现(或实存)和发出,因为存在必须显现,当它显现时,它必须发出,以便产生。这三位一体在本质上为一,在位格上也为一,就是神。这一点可通过对比来说明。一位天堂天使就是一个三位一体,因而是一;一位天使的存在被称为他的灵魂,他的显现被称为他的身体,从这两者的发出被称为他生命的气场;没有这三位一体,一位天使既不存在,也不是是。一位天使因这三位一体而成为神的一个形像,被称为“神的儿子”,也被称为“继承人”,甚至被称为“神”;尽管如此,天使不是来自他自己的生命,而是生命的接受者;唯独神是来自祂自己的生命。

从天堂:在本质和位格上都为一的神性真理在天堂就是这样。在天堂,被称为父的神性和被称为子的神性人身在天使面前显为一轮太阳,由此发出的神性显为与热合一的光;这光是神性真理,这热是神性良善。因此,被称为父的神性是神性存在,被称为子的神性人身是来自这存在的神性显现,被称为圣灵的神性是从神性显现和神性存在发出的神性。这三位一体就是天堂里的主;正是祂的神性之爱在那里显为一轮太阳。


诠释启示录 #1049

1049.启17:6

1049.启17:6.“我又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表示因邪恶之虚假而疯狂的一种宗教说服,暴行就是出于这邪恶之虚假而向神性真理施行的。这从“女人”、“喝醉”和“圣徒的血”的含义清楚可知:“女人”是指“巴比伦”在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宗教说服,如前所述(AE 1042节);“喝醉”是指因邪恶之虚假而在属灵事物上的疯狂(对此,参看AE 376f, 1035节);“圣徒的血”是指神性真理,在此是指向它们所施的暴行,因为它暗示着流血。“血”表示神性真理(可参看AE 30, 328a—329, 476, 748节),“流血”表示向神性真理所施的暴行(AE 329f,g节)。经上说“圣徒的血”,是因为那被称为神圣的,是圣言的神性真理,还因为“圣徒”在灵义上不是指圣徒,而是指圣物;圣言的属灵意义,即灵义没有人、地方或时间的观念;但圣言的属世意义则不同。

至于这两种意义如何彼此不同,这清楚可见于圣言的许多经文,如此处,经上说:“他看见那女人喝醉了圣徒的血,和为耶稣作见证之人的血。”这些话在属世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流了圣徒的血和那些为主作见证之人的血;然而,这些话在属灵意义上的意思是,巴比伦向神性真理施暴,还向对主的见证施暴。这层意义就包含在这些话里面,这一点也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来,或推断出来:现代巴比伦并没有杀害圣徒或主的见证人,因为它崇拜圣徒,甚至直到偶像崇拜,主虽具有至高无上的外在神圣性,但教皇具有内在神圣性。这清楚表明,这不是所理解的东西,相反,有某种更内在的东西隐藏在这些话里面;也就是说,他们向神性真理施暴,也向主的神性权柄施暴;因为他们通过歪曲、玷污和亵渎圣言而向神性真理施暴;众所周知,他们通过将主的神性权柄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向这权柄施暴。

(关于亵渎续)

前面说过,最严重的那种亵渎,就是当圣言的真理在信仰上被承认,并在生活上被确认,后来人又因邪恶从信仰和生活中退出,或即便他没有从信仰中退出,却仍生活邪恶时。然而,一个从童年时期到青春期都处于信仰和照之的生活,后来成年时从信仰和信仰的生活中退出的人没有犯亵渎罪。原因在于,童年时期的信仰只是记忆的信仰,是老师在这个孩子里面的信仰;而成年的信仰是理解力的信仰,因而是人自己的信仰。人若从这种信仰中退出,并过着违背它的生活,就能亵渎它,但不能亵渎前者。因为除了进入理解力,并由此进入意愿的东西外,没有什么东西能进入并影响人的生活;在成年之前,人不会出于自己的理解力来思考,也不会出于自己的意愿来行动。在此之前,他只是出于知识思考,并且只是出于服从行动;这些不会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因而不能被亵渎。

总之,凡一个人出于理解力所思、所说、所行的,加上意愿的同意,就都属于他的生命,或成为他生命的一部分;它若是神圣的,就会因他的退出而被亵渎。但这种亵渎是更重还是更轻,则取决于真理的品质和由此而来的信仰的品质,也取决于从它们当中退出的品质;因此,这种亵渎有许多具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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