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5.V.对人来说,出生之后,意愿变成爱的器皿,理解力变成智慧的器皿
众所周知,人有两种生命官能,即意愿和理解力,因为一个人能意愿,也能理解;更重要的是,他能理解他所不意愿的;由此清楚可知,意愿和理解力在人里面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意愿是爱的器皿,理解力是智慧的器皿。由此也清楚可知,爱属于意愿,因为一个人所爱的,他也会意愿;智慧属于理解力,因为一个人所洞察或知道的,他用理解力也会看到;理解力的看见是思维。只要人还在子宫里,他就没有这两种官能;前面说明,胎儿在形成的过程中,完全没有意愿和理解力的任何东西。由此可知,正是主预备了这两个器皿,一个是为了将来这个人的意愿,另一个是为了他的理解力;被称为意愿的器皿是为了接受爱,被称为理解力的器皿是为了接受智慧;祂通过自己的爱和智慧预备了它们;然而,在人完全形成、足以出生之前,这两个器皿不会传给他。此外,随着人逐渐成熟并变老,主也预备了方法,以便来自祂自己的爱和智慧在它们里面越来越充分地被接受。
意愿和理解力之所以被称为器皿,是因为意愿不是某种抽象的属灵事物,而是一个为接受来自主的爱而形成的实质化的主体;理解力也不是某种抽象的属灵事物,而是一个为接受来自主的智慧而形成的实质化的主体;它们实际上拥有具体存在;尽管隐藏起来看不见,但它们仍从内在存在于构成大脑皮层的物质中,也处处存在于大脑髓质中,尤其存在于纹状体中,还从内在存在于小脑髓质中,以及它们构成细胞核的脊髓中。因此,器皿不止有两个,而是有无数个;其中每个器皿都是双重的,或说拥有两个部分,并且具有三个层级,如前所述。
这些是器皿,并且它们就在那些地方,这一点从以下事实很明显地看出来:它们是所有神经纤维的初始和头,整个身体都是由神经纤维交织而成的;感觉和运动的所有器官都是由从这些器皿延伸出来的神经纤维形成的,因为神经纤维始于它们,并终于它们,或说是它们的初和终。感觉器官能感觉,运动器官能运动,仅仅是因为感觉和运动器官是意愿和理解力的这些居所的延伸和延续。在婴儿里面,这些器皿又小又嫩;后来,它们照着所获得的知识和对这些知识的情感而得到增长和完善;它们照着功用的聪明和对功用的爱而得以完善,照着纯真和对主的爱而变得柔软;它们因这些的对立面而变得固化和坚硬。其状态的变化是情感;其形式的变动是思维;这些变化和变动的存在和持久是记忆;它们的再现则是回忆。这两者合在一起就是人类的心智。
1045.“手拿盛满了可憎之物和她淫乱污秽的金杯”表示从被亵渎的良善和真理中获得教义。这从“杯”、“可憎之物”和“淫乱污秽”的含义清楚可知:“杯”是指来自地狱的虚假,因为“杯”与“酒”具有相同的含义,“酒”表示来自天堂的真理,在反面意义上表示来自地狱的虚假(参看AE 887, 960a,b, 1022节)。由于“杯”表示真理或虚假,而每个教会的教义都要么属于真理,要么属于虚假,因为教会的一切真理或虚假都包含在教义中,所以“杯”也表示教义,“金杯”表示来自邪恶的虚假之教义。
如在耶利米书:
巴比伦是耶和华手中的金杯,使全地沉醉。(耶利米书51:7)
出于经上说那女人“穿着紫色和朱红色的衣服,镶嵌着金子、宝石和珍珠”那样的原因,也就是说,出于外在上的表象,它被称为“金杯”;然而,它在内在上就像“盛满了可憎之物和污秽”的杯子。因为这就像主对文士和法利赛人所说关于外在和内在的话:
你们这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们又好像粉白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马太福音23:25–27)
“可憎之物”是指对良善的亵渎(对此,我们稍后会提到);“淫乱污秽”是指对真理的亵渎。因为“淫乱”表示对真理的歪曲,如前所述;因此,它的“污秽”表示亵渎。
至于“可憎之物”所表示的亵渎,它们是对教会圣物的扭曲,因而是将教会的良善转变为邪恶,将教会的真理转变为虚假。它们被称为“可憎之物”,因为天使憎恶它们;事实上,只要它们是源于来自圣言的良善和真理的教会圣物,它们就会升入天堂;但只要它们被用于邪恶,从而被亵渎,它们就会携带隐藏在里面的地狱之物。因此,它们被感觉为死物,其中曾有一个活的灵魂;这就是为何天堂厌恶和憎恨它们。
这就是在圣言中,“可憎之物或可憎之事”的含义,这一点从以西结书对耶路撒冷的可憎之事的描述明显看出来:
她拿了给她作妆饰的衣服,为自己做成各种颜色的丘坛,在其上行淫;她拿了给她的金银器皿,为自己造男性的像,与它们行淫;她把给她的油、香、饼、细面和蜂蜜制成安息之气;他们将自己的儿女献为祭;她先是在埃及行淫,后来与亚述人行淫,最后与迦勒底人行淫。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在那里被称为可憎之事的几件事。(以西结书16:2–63)
所有这些事物都表示对圣言、教会和敬拜的亵渎。在要么讲述,要么提及可憎之事或可憎之物的其它经文中,也是如此(如耶利米书7:9, 10; 16:18; 32:35; 以西结书5:11; 7:19, 20; 8:6–18; 11:21; 14:6; 20:7, 8; 申命记7:25, 26; 12:31; 18:9, 10; 马太福音24:15; 马可福音13:14; 但以理书9:27; 11:31; 以及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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