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新教会圣典 #33

33.⑴圣灵不是独自

第一章 圣灵就是从一位无限、全能、全知和全在的神、通过祂在世上所取的人身发出的神性

33.⑴圣灵不是独自或单独为神;它也不是如当今教会的教义所宣称的,从神通过作为来自三位格当中的一个位格的子发出的。

⑵这是完全不一致的;因为对一个位格的定义是,它不是另一个位格里面的一部分或品质,而是单独持续存在。

⑶有人说,尽管这一个的属性和品质与那一个的是分开的,然而他们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本质;这种说法也是不一致的。

⑷这不仅不可避免地产生三神的观念,还产生对三神的承认;然而,根据《亚他那修信经》,鉴于基督教的信仰,这三者不能被称为三,而应被称为一。

⑸真相是,自永恒以来,或创世之前,并没有三个位格,其中每一位都是神;因而没有三个无限,三个非受造者,三个无穷、永恒、全能的存在,只有一位。

⑹相反,创世之后一个圣三一才产生,因为那时,从父生出子,从父通过子发出被称为圣灵的圣者。

⑺因此,由于父是子的灵魂和生命,子是父的人身,圣灵是神性发出,所以可知,它们不是单独持续存在,而是联合持续存在。

⑻由于按照秩序,这一位的特有属性衍生并变成为第二位,又从这第二位衍生并变成为第三位,所以它们是一个位格,因而是一位神。

⑼相对来说,正如在每位天使和每个人里面,一切活动都是从灵魂通过身体发出的。

⑽被《圣经》光照的理性可以感知到这一点,即:有一位格的三位一体,但没有三位格的三位一体,因为这是三神的三位一体。

揭秘启示录 #913

913.“金”之所以

913.“金”之所以表示爱之良善,是因为金属,与出现在自然界中的每一和一切事物一样,都是对应;金对应于爱之良善,银对应于智慧之真理,铜或青铜对应于仁之良善,铁对应于信之真理。正因如此,这些金属也存在于灵界中,因为出现在那里的一切都是对应;事实上,它们对应于天使们的情感,因而对应于他们的思维,而他们的情感和思维本身是属灵的。“金”因对应关系而表示爱之良善,这一点可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启示录:
我劝你向我买火炼的金子,叫你富足。(启示录3:18)
耶利米哀歌:
黄金何其暗淡无光,最纯的金子何其变质;圣石竟倒在各街头;锡安的众子估计等于纯金。(耶利米哀歌4:1-2)
诗篇:
祂要拯救穷乏人的灵魂,把示巴的金子赐给他们。(诗篇72:13, 15)
以赛亚书:
我要拿金子代替铜,拿银子代替铁,拿铜代替木头,拿铁代替石头;还要以和平为你的官长,以公义为你的税吏。(以赛亚书60:17)
以西结书:
看哪,你有智慧,任何秘密都不能向你隐藏;你靠自己的智慧聪明为自己得了金银,收入你的宝库;你曾在伊甸,各样宝石和黄金是你的遮盖。(以西结书28:3, 4, 13)
以赛亚书:
成群的骆驼必遮蔽你,他们都必从示巴来到,要奉上黄金乳香,又要宣扬耶和华的赞美。(以赛亚书60:6, 9; 马太福音2:11)
哈该书:
我就使这房屋满了荣耀。银子是我的,金子也是我的;这后起房屋的荣耀必大过先前的荣耀。(哈该书2:7-9)
诗篇:
王的女儿在你的尊贵人当中;王后佩戴上好的俄斐金,站在你右手边,她的衣服是用金线绣的。(诗篇45:9, 13; 以西结书16:13)
以西结书:
你拿我所给你为装饰的金银器皿,为自己制造男性的像。(以西结书16:17)
约珥书:
你们夺取我的银、我的金,又将我可爱的宝物带入你们的庙宇。(约珥书3:5)
由于“金”表示爱之良善,所以当伯沙撒和他的大臣用从耶路撒冷殿中所掠的金器饮酒,同时赞美金、银、铜、铁所造的神时,有字写在墙上,当夜他就被杀了(但以理书5:2等)。此外还有其它许多地方。由于“金”表示爱之良善,所以:装有律法的柜子内外都包着金子(出埃及记25:11);约柜之上的施恩座和基路伯是纯金的(出埃及记25:17, 18);香坛是纯金的(出埃及记30:3);灯台和灯盏也是纯金的(出埃及记25:31, 38);摆放陈设饼的桌子包上了金子(出埃及记25:23, 24)。
由于“金”表示爱之良善,“银”表示智慧之真理,“铜”表示属世之爱的良善,属世之爱被称为仁爱,“铁”表示信之真理,所以古人将从上古时期直到最后时期的一系列时代称为黄金时代、白银时代、青铜时代和黑铁时代。尼布甲尼撒梦见的雕像表示类似事物:
这像的头是精金的,胸膛和膀臂是银的,肚腹和大腿是铜的,小腿是铁的,脚是半铁半泥的。(但以理书2:32-33)
这些话表示从上古时期直至今日,在这个世界上的教会的一系列状态。今日教会的状态是这样来描述的:
你既见铁与泥搀杂,他们必与人种搀杂,却不能彼此相合,正如铁与泥不能相合一样。(但以理书2:43)
“铁”表示信之真理,如前所述;但当没有信之真理,而是有没有真理的信仰时,那么“铁与泥就搀杂”,它们却不相合。它们与之搀杂的“人种”表示圣言的真理。这就是当今教会的状态。但以理书2:45用几句话描述了它后来会是什么样;不过,但以理书7:13-18, 27描述得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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