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八章 神的全能,全知和全在
12.⑴神的全能、全知和全在不在人类的理解范围之内,因为神的全能是无限的能力,神的全知是无限的智慧,神的全在是在从祂已经发出和发出的一切事物中的无限存在;事实上,神性的无限不在有限的理解范围之内。
⑵神是全能、全知和全在的,这一点无需理性的调查就能得到承认,因为这一点从神流入人类心智的更高区域,因而在那些拥有宗教信仰和正常理性的人那里流入承认。它也流入那些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中间,但他们不接受,因而不承认。
⑶一个人能从属于理性,同时从属于宗教的无数事物证实,神是全能、全知和全在的,如以下事实。
⑷第一:唯独神存在并实存于自己里面;其它一切存在和一切事物都从祂存在。
⑸第二:唯独神从自己去爱、有智慧、活着并行动;其它一切存在和一切事物都从祂如此行。
⑹第三:唯独神从自己那里拥有能力;其它一切存在和一切事物都从祂那里拥有能力。
⑺因此:神是整体的灵魂;一切存在和一切事物都从祂存在、活着、活动。
⑻除非世上和天上的每一个事物都与从自己存在、活着、拥有能力的那一位有关,否则宇宙就会瞬间消散。
⑼因此,神所造的宇宙是神的丰满或完全;因此,祂自己说:
祂是首先的,是末后的,是初,是终,是阿拉法,是俄梅戛,是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的全能者。(启示录1:8, 17; 21:6)
⑽宇宙的保存,也就是不断的创造,完全证明神是全能、全知和全在的。
⑾对立面,也就是邪恶,不会因神是全能、全知和全在而被移除,因为邪恶与主体和被造物无关,因而不会渗透到里面的神性事物。
⑿因在最小事物上也普遍的圣治,邪恶越来越从内层被移除,并被赶到外层,从而被疏远和分离,以免它们对来自神性的内在事物造成任何伤害。
注:1.页边空白处注释:一切事物都按秩序行进。神就是秩序。
2.页边空白处注释:神性全能通过主的人身或人性来行使。这就是“坐在右手边”(马可福音14:62; 16:19; 马太福音26:64)、“首先的和末后的”,如启示录(启示录1:8, 17)论到人子所说的;在那里,经上说:“祂是全能者。”原因在于,神从最初事物通过最后事物行动,从而将一切事物都聚集在一起。主从最初事物通过与人同在的最后事物,但不通过属于人的任何东西,而是通过在人里面属于祂自己的东西行动。对犹太人来说,主通过圣言,因而通过祂自己的东西行动;祂也通过圣言藉着以利亚和以利沙行神迹;但由于犹太人败坏了圣言,所以神亲自降世,使自己成为“末后的”,然后从自己行神迹。秩序首先被创造,神照着秩序行动,所以神使自己成为秩序。
752.对此,我补充以下难忘的事:
我得以与教皇西克斯图斯五世交谈。他正从我左边的西方某个社群出来,对我说,他被任命为一个社群的总督,这个社群是由那些在判断和勤奋上优于其他人的天主教徒组成的;他之所以成为他们的首席总督,是因为在他去世前的半年里,他一直认为教牧职位是为了统治而发明的;主救主因是神,所以是唯一应该被尊崇和敬拜的那一位;圣经是神性,因而比教皇的法令更神圣。他说,他直到临终都坚守对这两个主要宗教原则的信仰。他还说,他们的圣徒什么都不是。当我告诉他,“当祈求圣徒”在一次宗教会议上被颁布了,并被教皇诏书确认时,他很惊讶。他说,他如在世上那样过着一种积极的生活;每天早晨为自己计划好他想在晚上之前完成的九至十件事。我问他,短短几年内,他从哪里得到他存放在圣安吉洛城堡的这么一大笔财富。他回答说,他亲笔写信给那些富有的修道院院长,告诉他们尽可能多地把财富送到他这里,以作圣用;他们都害怕他,所以就送来大量财富。当我说,这些财富还在时,他问:“如今作何用途?”
在与他交谈的过程中,我提到,自他的时代以来,洛雷托的财富急剧增长和丰厚,一些修道院,尤其西班牙的修道院也是如此。然而,如今这种增长的势头不像以前的时代那么大了。我补充说,他们保留这些财富没任何有用的目的,只以拥有它们为快乐。我讲到这一点时,还说到,他们就像地狱之神,古人称其为普鲁托。当我提到普鲁托时,他回答说:“嘘!我知道。”他又说,除了那些善于判断,能接受这一信仰:唯独主是天地之神,圣言是神圣的神性之人外,谁也不允许进入他所管理的社群;在主的主导之下,他每天都在完善这个社群。他还说,他曾与所谓的圣徒交谈;但当听到并相信自己是圣徒时,他们就会变得愚蠢。他甚至称那些希望像基督一样被崇拜(尽管不是直接的),不承认圣言是神圣的神性本身,人当照之生活的教皇和红衣主教们为愚蠢。
他希望我告诉那些如今还活着的人说:基督是天地之神,圣言是神圣的神性;圣灵不通过任何人的口说话,只有希望被崇拜为神的撒但才会如此行;那些不理会他的这些话的人,如蠢人,会走向自己的同类,一段时间后就被扔进地狱,到那些幻想自己是神的人那里去;这些人只有一种野兽的生命。对此,我说:“恐怕这些话太严厉了,我写不出来。”但他回答说:“把它们写下来,我会签名的,因为它们是真的。”然后,他离开我,回到自己的社群,签署了一个副本,将其作为教皇诏书传达给信奉同一宗教的其它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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