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7.⑺这些人所犯的通奸是轻罪。这一点从前面所述(486节)清楚可知,无需进一步证明。因为众所周知,一切行为的性质,以及总体上一切事件的性质,皆视当时的情况而定,这些情况或减轻或加重它们。鉴于他们是初犯,这种级别的通奸是温和的;并且只要他/她在以后的生活中弃绝这类行为,因为它们是违反神,或邻舍,或国家利益的邪恶,并由于违反这些也是违反理性的邪恶,它们仍是温和的。然而,另一方面,若作恶者没有出于上述原因中的一个弃绝它们,那么这些通奸就被算为更严重的那一类。这符合神性律法(以西结书18:21,22,24等)。然而,人无法基于这些理由或宽恕或谴责它们,或将它们定性并判为是轻还是重,因为他看不到它们。事实上,它们不在人的审判范围之内。所以,必须这样来理解:死后,它们会被如此清算和归罪。
147.前面已说明,神不在空间中,由此而为全在;还说明,神性处处都一样,但由于天使和世人各种不同的接受而在他们里面表现各异。从显为太阳的主发出的神性包含在光与热中,而光与热首先流入包罗万象的媒介,该媒介在世上被称为大气,这些大气是盛纳云层的容器。由此可见,正因形成世人和天使理解力的内层被包裹在这类云层中,所以理解力是发出神性的容器。我们所说的云是指属灵之云,就是思维。这些思维若源于真理,便与神性智慧一致;若源于虚假,则与神性智慧冲突。故在灵界,源于真理的思维当变得可见时,也显为闪亮的白云;而源于虚假的思维则显为乌云。由此可见,发出的神性的确在每个人里面,只是被人以种种方式遮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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