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6.⑹一级通奸出于无知;犯这种通奸的,是那些年龄尚小,或不能运用理解力,以至于无法抑制它们的人。就本身而言,一切邪恶,因而包括一切通奸都是内在人和外在人同时做出的行为。内在人形成意图,外在人则将其付诸实践。因此,就本身而言,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谋划外在人行为的内在人的性质。但是,由于内在人及其意图无法被人看到,所以在法庭上,每个人必须根据其言行按照法律法规接受审判;法官也必须关注法律的内在含义。举例说明:如犯通奸的是以下几种人:青春期的男孩,他们尚不知通奸是一种比行淫更严重的罪恶;头脑极端简单的人;因疾病丧失清晰判断力的人;或以下情形所犯的通奸,处于发狂或精神极度亢奋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人实实在在陷入了精神错乱;因酗酒而神志不清等等。显然,在这些情况下,内在人或内在心智仅存在于处在非理性状态下的外在人里面。理性之人根据上述情况只将这类行为定性为通奸。然而,同样是这个人,法官会判他有罪,并根据法律惩罚他。但死后,这些通奸行为会照着存在于通奸者意愿里面的理解的同在、性质和能力而被归罪。
244.世上也有类似情形。尚未愚蠢透顶,没有出于自我聪明的骄傲确认虚假的人,在听见别人谈论某个高尚话题,或读到这类东西时,若有某种了解它们的情感,就会明白这些事,也会保留它们,以后或许能肯定它们。坏人和好人一样能做到这一点。坏人即便从心里否认属于教会的神性事物,仍能明白它们,还能谈论、传讲它们,甚至以书面形式深入证明它们。然而,当任由他自己思考时,他出于地狱之爱便思想反对并否认它们。
由此明显可知,即使意愿没有处于属灵之热,理解力也能处于属灵之光;由此也可推知,理解力并不引导意愿,或智慧并不产生爱;理解力仅仅告知并指出道路,即告知一个人当如何生活,指出他当走的路。还可推知,意愿引导理解力,并使它与自己行如一体;居于意愿的爱将理解力中凡与它一致的东西都称为智慧。下文我们将看到,离开理解力,意愿凭自己什么也做不了;相反,意愿所行的一切,都是在与理解力结合的情况下行出的;此外,正是意愿通过流注使理解力与自己结成伙伴关系,而不是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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