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85.⑸通奸分为四个等级,这些等级决定了通奸的定性,定罪和死后的归罪。这些等级不是种类,但适用于各个种类,并区分它们的邪恶或良善是更大还是更小。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确定每种通奸应算为更温和,还是算为更严重。众所周知,环境和突发事件使一切事千差万别。然而,一个人凭其理性微光以一种方式看待它们,一个法官则出于法律以另一种方式来看待,而主出于此人的心智状态又以一种方式来看待。正因如此,我们才说到罪的定性、宣布,以及死后的归罪。人照其理性微光决定罪的定性;法官照法律决定罪的宣布;主照这个人的心智状态决定归罪。无需解释就能看出,这三种情况彼此截然不同。人根据环境和突发事件凭理性评估可能会判某人无罪,而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根据法律可能会判他有罪;而法官也有可能会判一个死后下地狱的人为无罪。原因在于,法官照着行为做出判决;但死后,每个人皆照其在意愿、因而在理解力中所形成的意图,以及他的理解力、因而意愿的确认程度而受审判。而法官无法看到这些。然而,这两种审判都是公正的,因为一种关注世间社会的利益,另一种关注天堂社会的利益。
46.由此可见,那些坚持认为自然界凭自己存在之人的想法何等感官化!也就是说,他们在属灵之事上的思考何等依赖于身体感官及其盲目性!他们凭眼睛思考,却不能凭理解力思考。凭眼睛思考关闭理解力,凭理解力思考则打开眼睛。这种人根本不能思想存在与显现本身,不能思想它是永恒的、非受造的和无限的;也不能思想生命,只能将它想像为某种转瞬即逝、化为虚无的东西;同样无法以其它任何方式思想爱与智慧,完全不明白它们是自然界一切事物的起源。爱和智慧是自然万物的起源,这一点是无法看出来的,除非根据在其系列和秩序中的功用,而不是根据它的某些形式,也就是仅仅眼睛看到的物体来看待自然界。因为功用唯独来自生命,其系列和秩序唯独来自爱和智慧;而形式只是服务于这些功用的容器而已。因此,如果只关注形式,就不可能在自然界中看到一丝生命,更看不到爱与智慧的任何事物,因而看不到神的一丝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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