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476.⑿在与情妇或妾的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婚姻之爱本身是属灵的,贞洁、纯粹和神圣,若变得属世,就会被污染,变得衰弱,从而灭亡。所以,为了保存这爱,出于纯正重大理由(472—473节)找情妇或纳妾就成了权宜之计,但只能找一个,不能同时找两个。
214.情感、思维和行为也处于一系列类似层级,因为一切情感都与爱有关,一切思维都与智慧有关,一切行为都与功用有关。仁、信、善行同样处于一系列类似层级,因为仁属乎情感,信属乎思维,善行属乎行为。意愿、理解力和行为亦处于一系列类似层级,因为意愿属乎爱,因而属乎情感,理解力属乎智慧,因而属乎信,行为属乎功用,因而属乎作为。由于智慧和爱的一切品质都存在于功用,所以思维和情感的一切品质都存在于行为,信和仁的一切品质都存在于善行等等。不过,这一切必是同质的,也就是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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