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468

468.⑹找情妇或纳

468.⑹找情妇或纳妾的合法理由和离婚的合法理由是一样的,只是妻子仍留在家中。离婚是指解除婚约,从而彻底分离,并且此后完全可以自由地另娶妻。按照主在马太福音(19:9)中的戒律,这种彻底分离或离婚的唯一理由是淫乱。可参考这一理由的,还包括明显的淫秽;这种淫秽逐出谦逊,使家里充满无耻的迎合,变得不宜居住;这会造成一种整个心智会融入其中的放荡无耻。对此,还要加上包含淫乱,促使妻子犯通奸,从而被休的恶意遗弃(马太福音5:32)。这三个理由是离婚的合法理由,故摆在法官面前的第一个和第三个理由,和摆在这个男人或丈夫自己的判断力面前的第二理由也是找情妇或纳妾的合法理由,只是奸妇,即妻子仍留在家中。淫乱是离婚的唯一理由,因为它与婚姻之爱的生命直接对立,会将它摧毁到灭绝的地步(参看255节)。

圣爱与圣智 #48

48.凡能洞察爱之本

48.凡能洞察爱之本质者,谁看不出这一点?只爱自己,不爱自己之外的某个人并能反过来被他所爱,会是什么样呢?这与其说是结合,倒不如说是分离。爱的结合是相互的,只爱自己不可能有结合。即便以为有,也只是出于对他人有回应的幻想。由此清楚可知,神性之爱必在它所爱的其他人里面存在并显现,它也会被他们所爱。由于一切爱里面都有这种需求,所以它必最大程度,也就是无限存在于爱本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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