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468

468.⑹找情妇或纳

468.⑹找情妇或纳妾的合法理由和离婚的合法理由是一样的,只是妻子仍留在家中。离婚是指解除婚约,从而彻底分离,并且此后完全可以自由地另娶妻。按照主在马太福音(19:9)中的戒律,这种彻底分离或离婚的唯一理由是淫乱。可参考这一理由的,还包括明显的淫秽;这种淫秽逐出谦逊,使家里充满无耻的迎合,变得不宜居住;这会造成一种整个心智会融入其中的放荡无耻。对此,还要加上包含淫乱,促使妻子犯通奸,从而被休的恶意遗弃(马太福音5:32)。这三个理由是离婚的合法理由,故摆在法官面前的第一个和第三个理由,和摆在这个男人或丈夫自己的判断力面前的第二理由也是找情妇或纳妾的合法理由,只是奸妇,即妻子仍留在家中。淫乱是离婚的唯一理由,因为它与婚姻之爱的生命直接对立,会将它摧毁到灭绝的地步(参看255节)。

圣爱与圣智 #364

364.谁都能看出,

364.谁都能看出,理解力是接受智慧的容器,但鲜有人看出,意愿是接受爱的容器。原因在于,意愿本身什么也做不了,只有通过理解力才能行动。此外,当意愿的爱跨越为理解力的智慧时,它首先转变为情感,从而跨越过去;情感若不通过在思考、说话和行动中没有被注意到的某种快乐,就不会被感知到。然而,意愿是起源,或说爱来自意愿,这一点从以下事实明显可知:每个人都意愿他所爱的,不意愿他所不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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