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20章 找情妇或纳妾
462.上一章(淫行)也提到了找情人,意思是一个未婚男子与一个女人的私通。我们所说的找情妇或纳妾是指一个已婚男子与另一个女人的私通。若不对这二者加以区分,人们会混用这两个词,仿佛它们是一个意思,因而是指一回事。然而,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找情人”这个术语适合第一种,因为情人是指堕落的女人;而“找情妇或纳妾”这个术语适合第二种,因为情妇或妾是指床上的额外性伴侣。所以,为了区分它们,我们指定“找情人”来表示婚前与一个女人的私通,指定“找情妇或纳妾”来表示婚后与一个女人的私通。
此处论述“找情妇或纳妾”需条理分明,只有条理分明,才能一方面揭示婚姻的性质,另一方面揭示通奸的性质。婚姻与通奸是对立面,这在前面有关它们对立的那一章(18章)已经先说明了。至于它们的对立何等之大,以及对立的性质,这只能凭它们之间的中间状态来理解,其中,“找情妇或纳妾”就是一个中间状态。不过,“找情妇或纳妾”有两种方式,必须先把这两种方式彻底区分开,所以和前几章一样,本章也要分为如下若干节:
⑴找情妇或纳妾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彼此截然不同,一种与妻子联结,一种与妻子分离。
⑵对基督徒来说,与妻子联结的找情妇或纳妾是完全不合法的、可憎的。
⑶它是在基督教界被定罪并逐出的一夫多妻。
⑷它是摧毁婚姻原则,即基督徒生命珍宝的淫乱。
⑸与妻子分离的找情妇或纳妾若出于合法、正当、纯正重大的理由,就不是违法的。
⑹找情妇或纳妾的合法理由和离婚的合法理由是一样的,只是妻子仍留在家中。
⑺找情妇或纳妾的正当理由和分床的正当理由是一样的。
⑻找情妇或纳妾的重大理由既有纯正的,也有不纯正的。
⑼重大理由若基于公义,就是纯正的。
⑽重大理由若非基于公义,即便表面看似公义,也是不纯正的。
⑾出于合法、正当、纯正重大理由找情妇或纳妾的男人有可能同时拥有婚姻之爱。
⑿在与情妇或妾的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不合法的。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258.每个人生来都有理解真理的能力,这种能力甚至直达第三层天堂的天使所在的至内在层级。因为在两个更高层级周围通过连续性上升的人类理解力以上述(256节)方式接受它们的智慧之光。因此,人能照着他的提升而变得理性。他若被提升到第三层级,就从第三层级变得理性;若被提升到第二层级,就从第二层级变得理性;若没有被提升,则在第一层级是理性的。之所以说他从这些层级变得理性,是因为属世层级是它们的光的总体容器。人之所以没有变得理性,甚至达到最大可能的程度,是因为属于意愿的爱无法像属于理解力的智慧那样被提升。属于意愿的爱只能通过避恶如罪,然后通过仁之良善,也就是此人后来从主所发挥的功用而被提升。因此,如果属于意愿的爱没有同时被提升,那么属于理解力的智慧无论升得有多高,都会重新退回到自己的爱中。正因如此,如果人的爱没有同时被提升到属灵层级,那么他只在最低层级是理性的。由此可见,人的理性表面上似乎具有三个层级,即来自属天层的理性、来自属灵层的理性和来自属世层的理性。而且无论人是否被提升,理性,也就是人能被提升所凭借的能力,仍在人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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