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387.⑵这两个普遍气场与婚姻之爱的气场并对孩子的爱之气场构成一体。婚姻之爱的气场与繁衍的气场构成一体,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繁衍是目的,婚姻之爱是借以实现这目的的中间原因;在产生结果和所产生的结果中,目的和原因之所以行如一体,是因为它们共同起作用。对孩子的爱之气场与保护所繁衍之物的气场构成一体,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是从在先的目的,也就是繁衍所发出的一个目的,对孩子的爱是借以实现该目的的中间原因。目的以一个系列一个接一个地行进,在其行进中,一个最终目的会变成下一个系列的最初目的,依此类推,直至它们所停止或结束的终点。对此,详情可见于对第12个要点的解读(400节)。
406.(9)经过这三次结合,爱或意愿享有生命的感觉和生命的活力。没有理解力的爱,或没有理解力的思维的爱之情感,在身体里面既不能感觉,也不能行动;因为没有理解力的爱如同瞎子,没有思维的情感如同在幽暗中。事实上,理解力是爱用来看见的光。此外,理解力的智慧来自从显为太阳的主发出的光。因此,既然没有理解力之光,意愿之爱什么也看不见,是瞎眼的,那么可推知,没有理解力之光,甚至连肉体感官也是瞎眼和迟钝的,不仅视觉和听觉如此,其它感觉也是如此。其它感觉也是如此,是因为对真理的一切感知都属于理解力中的爱,如前所示,肉体感官都从其心智感知中获得自己的感知。
这同样适用于身体的一切行为。因为源于没有理解力的爱的行为就像人在黑暗中的行为,这时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因此,这种行为没有聪明或智慧的东西在里面,不能被称为有生命的行为,因为行为从爱中获得它的存在,从聪明中获得它的品质。此外,良善通过真理拥有自己的一切能力。所以,良善在真理中并因此通过真理起作用;良善属于爱,真理属于理解力。由此可见,爱或意愿经过这三次结合(参看404节),开始享有生命的感觉和生命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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