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366

366.由于善人与恶

366.由于善人与恶人的热情表面都一样,并且圣言最表层的意义由对应和表象构成,故经上常说,耶和华发怒、发烈怒、报复、刑罚、投入地狱,以及许多此类表述,它们都是热情的外在表现。这也是为何祂被称为“忌邪的”,而事实上,祂里面没有一丝怒气、烈怒和报复。因为祂是怜悯、恩典和仁慈本身,因而是良善本身,刚才所描述的那类属性根本不可能在祂里面。有关该主题的详细内容,可见于《天堂与地狱》(545—550节)和《揭秘启示录》(494498525714806节)两本书。

婚姻之爱 #257

257.(21)第二

257.(21)第二个是迫于婚约和法律,与对方共同生活似乎不自由的感觉。这个因素仅适用于那些其婚姻之爱在至内层变得冷淡之人;它因是内在冷淡的一个补充,故是一个附加或偶然因素。就这种人而言,婚外情(即婚外之爱,love outside marriage)内在是热的,因为它被认可和青睐。事实上,对这一种爱的冷就是对另一种爱的热。即便这热没有被感觉到,它仍存在于冷里面,甚至就在它正中间。此时它若真不在里面,就永远不可能复活。正是这热造成强迫感,并且这种感觉与日俱增,以致一方将所缔结并具有法律保障的婚约视为无法挣脱的束缚。不过,若夫妻双方都打破了这些束缚,情况就不同了。

那些声明弃绝婚外情,认为婚姻之爱是天上的,并且就是天堂之人的情形截然不同;若他们体验到这一点,更是如此。对他们来说,婚约及其协定和法律及其规定被铭刻在他们心上,并刻得越来越深。就他们而言,这爱的约束无需那一纸婚约或法律规定来保证,这二者自创造时就被植入他们所享有的爱情本身。世上所确立的婚约和法律就出自爱情所固有的约定和律法,而不是反过来。正因如此,属于这爱的一切被感觉为自由;若非出于爱,就没有自由可言。我从天使那里听说,真正婚姻之爱的自由是最大的,因为这爱是所有爱中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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