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317

第14章 再婚

第14章 再婚

317.有一个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论,即婚姻之爱,也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妻子的爱,在一方配偶死后,能否分离,或转移,或被覆盖;还有,再婚与一夫多妻是否有共同之处,因而可否被称为连续的一夫多妻。更不用说推理者惯于堆积上重重疑点的其它许多问题。因此,为叫那些在幽暗中推理这些婚姻的调查专家看到一丝曙光,我觉得有必要将以下要点呈给他们的判断力,即:

⑴一方配偶死后,是否再婚取决于以前的婚姻之爱。

⑵它还取决于他们生活所在的婚姻状态。

⑶对那些没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来说,再婚没有任何阻挠或障碍。

⑷凡以前与其配偶以真正婚姻之爱的状态共同生活的人都不愿再婚,除非出于婚姻之爱以外的原因。

⑸少男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不同于少男与寡妇的。

⑹鳏夫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也不同于鳏夫与寡妇的。

⑺就爱情及其属性而言,这些婚姻的种类和多样性数不胜数。

⑻寡妇的处境比鳏夫的更艰难。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圣爱与圣智 #347

347.⑺这两种形式

347.⑺这两种形式中的每一种在产生时都获得繁殖的方法。地上的一切出产要么属植物界,要么属动物界,如前所述;它们里面都有某种创造的形像,也有某种人类的形像,还有某种无限和永恒的形像;这在前面(313-318节)已经说明。那里还说明,无限和永恒的形像明显表现在它们无限和永恒的繁殖能力上。因此,它们都获得繁殖的方法:动物王国的臣民通过被植入卵或子宫的种子,或通过产卵获得;植物王国的臣民则通过地里的种子获得。由此可见,低等有害的动植物虽通过直接流注起源于地狱,但之后仍间接依靠种子、卵或嫁接来繁殖;所以这一方并不废去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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