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317

第14章 再婚

第14章 再婚

317.有一个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论,即婚姻之爱,也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妻子的爱,在一方配偶死后,能否分离,或转移,或被覆盖;还有,再婚与一夫多妻是否有共同之处,因而可否被称为连续的一夫多妻。更不用说推理者惯于堆积上重重疑点的其它许多问题。因此,为叫那些在幽暗中推理这些婚姻的调查专家看到一丝曙光,我觉得有必要将以下要点呈给他们的判断力,即:

⑴一方配偶死后,是否再婚取决于以前的婚姻之爱。

⑵它还取决于他们生活所在的婚姻状态。

⑶对那些没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来说,再婚没有任何阻挠或障碍。

⑷凡以前与其配偶以真正婚姻之爱的状态共同生活的人都不愿再婚,除非出于婚姻之爱以外的原因。

⑸少男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不同于少男与寡妇的。

⑹鳏夫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也不同于鳏夫与寡妇的。

⑺就爱情及其属性而言,这些婚姻的种类和多样性数不胜数。

⑻寡妇的处境比鳏夫的更艰难。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圣爱与圣智 #332

332.完善理性官能

332.完善理性官能的功用,就是在刚才所提到的这些事上提供教导的所有学科,它们被称为科学知识和学科分支。这些涉及自然、经济、社会和道德事务,它们是要么从父母和教师,要么从书本,要么从与他人的交往,要么从在这些学科上的独立思考获得的。这些学科会完善理性官能,甚至达到它们成为更高层级上的功用的程度,它们也能持久,直到被应用于生活的程度。限于篇幅,不再列举这些功用,因为它们种类繁多,并且它们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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