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第14章 再婚
317.有一个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论,即婚姻之爱,也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妻子的爱,在一方配偶死后,能否分离,或转移,或被覆盖;还有,再婚与一夫多妻是否有共同之处,因而可否被称为连续的一夫多妻。更不用说推理者惯于堆积上重重疑点的其它许多问题。因此,为叫那些在幽暗中推理这些婚姻的调查专家看到一丝曙光,我觉得有必要将以下要点呈给他们的判断力,即:
⑴一方配偶死后,是否再婚取决于以前的婚姻之爱。
⑵它还取决于他们生活所在的婚姻状态。
⑶对那些没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来说,再婚没有任何阻挠或障碍。
⑷凡以前与其配偶以真正婚姻之爱的状态共同生活的人都不愿再婚,除非出于婚姻之爱以外的原因。
⑸少男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不同于少男与寡妇的。
⑹鳏夫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也不同于鳏夫与寡妇的。
⑺就爱情及其属性而言,这些婚姻的种类和多样性数不胜数。
⑻寡妇的处境比鳏夫的更艰难。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315.要知道,自然界的热、光和大气对创造的这种形像毫无贡献,这种形像只归因于灵界太阳的热、光和大气。这些事物(即热、光和大气)带有该形像,并给它披上植物界的功用形式。自然界的热、光和大气只是打开种子,将其产物保持在膨胀状态,并给它们披上使其稳固耐久的材料。然而,成就这一切并非靠着它们自己太阳的力量,这些力量本身毫无效果,而是靠着灵界太阳的力量,自然的力量不断被这些力量驱使去提供这些服务。自然界的热、光和大气对赋予这些形式以一种创造的形像毫无贡献,因为创造的形像是属灵的。但为了这种形像能在自然界得以显现并发挥功用,也为了它能保持稳固和耐久,它必须披上物质的形式,也就是说,必须被自然界的物质材料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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