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317

第14章 再婚

第14章 再婚

317.有一个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论,即婚姻之爱,也就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妻子的爱,在一方配偶死后,能否分离,或转移,或被覆盖;还有,再婚与一夫多妻是否有共同之处,因而可否被称为连续的一夫多妻。更不用说推理者惯于堆积上重重疑点的其它许多问题。因此,为叫那些在幽暗中推理这些婚姻的调查专家看到一丝曙光,我觉得有必要将以下要点呈给他们的判断力,即:

⑴一方配偶死后,是否再婚取决于以前的婚姻之爱。

⑵它还取决于他们生活所在的婚姻状态。

⑶对那些没有真正婚姻之爱的人来说,再婚没有任何阻挠或障碍。

⑷凡以前与其配偶以真正婚姻之爱的状态共同生活的人都不愿再婚,除非出于婚姻之爱以外的原因。

⑸少男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不同于少男与寡妇的。

⑹鳏夫与少女的婚姻状态也不同于鳏夫与寡妇的。

⑺就爱情及其属性而言,这些婚姻的种类和多样性数不胜数。

⑻寡妇的处境比鳏夫的更艰难。

现逐一解读上述要点。


圣爱与圣智 #264

3.17邪恶的根源来

3.17邪恶的根源来自对人类所固有、被称为理性和自由的官能的滥用

264.理性是指理解何为真理,由此理解何为虚假,以及理解何为良善,由此理解何为邪恶的官能;自由是指自由地思考、意愿并行出这些事的官能。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并且从后面的讨论进一步看出:每个人自受造、因而自出生时起就拥有这两种官能,它们来自主;它们不会从人那里被拿走;人貌似凭自己思考、说话、意愿和行动的表象就来自它们;主就住在每个人的这些官能里面,人凭这种结合活到永远;凭借这些官能,人能被改造和重生,没有它们则不能;最后,正是这些官能将人类与动物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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