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90.天使因是属灵的,故只能生活在属灵的热与光中。另一方面,世人只能生活在属世的热与光中。因为属灵环境适合属灵生物,属世环境适合属世生物。天使若真从属世的热和光中吸取一丁点东西,必要灭亡,因为它完全不适合他的生命。
就心智的内层而言,每个人都是一个灵。当人死亡时,他便完全脱离自然界,把它的一切事物都抛在身后,进入一个没有一丝自然之物的世界。在那个世界,他的生活完全与自然界分离,以致他与自然界不存在任何诸如更纯粹的事物与更粗糙的事物之间那种连续性的交流方式,只能存在诸如在先事物与在后事物之间那种对应关系的交流方式。
由此可见,属灵之热并非更纯粹的属世之热,属灵之光也不是更纯粹的属世之光;相反,它们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因为属灵之热与光从纯然为爱的太阳那里获得其本质,这爱是生命本身;而属世之热与光从纯然为火的太阳那里获得其本质,这火里面完全没有任何生命(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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