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婚姻之爱 #276

276.⑸尽管如此,

276.⑸尽管如此,世上的婚姻状态仍要延续到某个配偶生命的结束。引证这一点是为了让理性理解以下观点是必要、有用和正确的:即便在婚姻之爱并非纯正的地方,也要信奉这爱,并使它看似纯正。如果所步入的婚姻并没有承诺要持续到某方生命的结束,而是可以随意终止,那是另一回事了。以色列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声称自己有休妻的自由,无论什么缘故。这一点从马太福音中的这段经文清楚看出来:

有法利赛人对耶稣说,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耶稣回答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不可以的。他们反驳说,摩西吩咐他们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门徒说,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马太福音19:3-10

因此,既然婚约是终生的约定,那么可知,夫妻之间表面的爱情和友谊是有必要的。婚姻一旦缔结,就必须维持到在世生命的结束;这个原则是基于神性律法,并因基于神性律法,故也出于理性法(rational law),因而出于世间法(civil law)。这个原则之所以基于神性律法,是因为该律法声明:休妻另娶若非为了淫乱的缘故,是不合法的,如前所述。这个原则之所以出于理性法,是因为理性法建立在属灵律法的基础上,而神性律法与理性法为一。凭后者与前者合在一起的光,或通过在神性律法之光中考虑理性法,可以看出,如果死亡之前丈夫随意休妻,就会造成大量灾难和社会问题。这些灾难和社会问题可从前面的记事(103-114节)在某种程度上看出来,其中来自九个国家的人就讨论了婚姻之爱的源头,故没必要补充进一步的证据。然而,这些因素并不妨碍出于自己的因素而可允许的分离,如前所述(252-254节),以及找情妇(对此,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讨论)。


圣爱与圣智 #73

1.18神性在一切时

1.18神性在一切时间之中,却无关时间

73.正如神性在一切空间之中,却无关空间,神性也在一切时间之中,却无关时间。因为自然界的属性不能论及神性,而空间和时间都是自然界的属性。自然界的空间是可度量的,时间也是如此。时间以日、周、月、年和世纪来度量;日以时来度量;周和月以日来度量;年以四季来度量;世纪以年来度量。自然界从地球的自转和公转中获得这种度量。

在灵界则不同;在灵界,生活的进程看似同样在时间中,因为那里的人彼此共同生活,与世人无异;没有时间的表象,这是不可能的。但灵界的时间不像世界上的那样分成各个时间段,因为他们的太阳始终在东方,从不移动;事实上,是主的神性之爱向他们显为一轮太阳。所以,他们没有日、周、月、年和世纪,取而代之的是生命的状态;据此所作的划分不能被称为时间的划分,而应被称为状态的划分。因此,天使不知道时间为何物;一提到时间,他们就理解为状态,而不是时间。此外,当状态决定时间时,时间只是一个表象。因为快乐的状态使得时间显得短暂,不快乐的状态使得时间显得漫长。由此明显可知,在灵界,时间无非是状态的品质。

正因如此,在圣言中,“时”“日”“周”“月”“年”表示状态和状态整体上的一系列发展。当时间论及教会时,“早晨”表示教会的第一个状态,“正午”表示教会的圆满,“傍晚”表示教会的衰退,“夜间”表示教会的结束。一年四季“春”“夏”“秋”“冬”具有同样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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